蘇工院〔2018〕27號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會計核算工作,完善財務報銷手續,提高辦事效率,更好地服務全院師生員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高等學校會計制度》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央八項規定相關文件要求,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財務報銷的原始票據要求
1.票據內容必須齊全:單位名稱、填制日期、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必須完備。票據付款單位名稱欄(俗稱抬頭)必須填寫我院完整校名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2.從外單位取得的報銷票據,必須具有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發票監制章或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監制章,并加蓋開票單位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國家特許的專業性發票,可不套印“發票專用章”,如鐵路、交通、民航等單位使用的各種車船票、飛機票、門票等。
3.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發票或收據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的留存聯復印件,并蓋其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按相關審批要求審批簽字后,報財務處批準,才能代作報銷單據。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車船票、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人簽字、經費負責人及財務處審批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
4.報銷發票或收據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有涂改現象;內容記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還必須加蓋出具單位公章;金額記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票據上更正。
5.報銷票據一般不得開具籠統項目(如辦公用品、電腦配件、耗材等),開具籠統項目的需出票單位填開結算清單(明細)并加蓋發票專用章;凡在超市購買物品,須提供超市機制發票并附購物清單,方可給予報銷。
6.取得定額發票的,須附說明材料,填寫業務日期、業務內容或業務用途,并由經手人簽字。原則上超過200元需出票單位填開結算清單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7.票據報銷的時限要求:原則上當年票據,當年報銷;當年12月票據可在次年3月31日前報銷,逾期票據不予報銷。確因學院管理規定而需延期報銷的票據,由經手人提交情況說明,并經相關職能部門審批后予以報銷。
8. 境外原始發票為外文的,應用中文注明開支內容、金額等。并根據發票取得時的匯率換算成人民幣,提供本人簽字確認的開票當日中國銀行外匯牌價截屏打印稿后予以報銷。
9. 報銷同一單位開具的多張連號發票,將視同為單張發票(不含定額發票)。
10.個人匯往境外的版面費、注冊費等票據,報銷時需提供支付憑據。
11.購買符合學院固定資產管理規定需要入庫登記的設備(軟件),不論資金來源性質均須按規定,到資產管理科辦理固定資產登記手續,持固定資產建賬單和發票到財務處辦理報銷手續。
12.電子發票需打印紙質稿,由經辦人注明“首次打印”并簽名。
13.禁止違規票據報銷。凡與下列行為相關的原始票據,一律不予報銷。
(1)涂改票據的票面內容和金額的;
(2)毀損嚴重,主要要素無法辨認的票據;
(3)通過不正當途徑索取或其他單位代為開具的票據;
(4)其他不符合規定的票據,如各種形式的白條等;
二、財務報銷要求及手續
(一)財務報銷的基本要求
1.費用報銷原則上實行“一事一報”、“一次一報”,報銷單上事由表述與票據內容必須一致。
2.費用報銷單、差旅費報銷單、發放單、借款單等報銷單據上必須由負責人、經辦人、驗收人、借款人、領款人等本人簽字,相關人員原則上是學院在職員工,嚴禁涂改。
3.每項開支必須有經費來源(經費預算)并符合規定的開支范圍及標準。經費審批人按照學院審批權限審批。
4.所有報銷票據上的簽字一律用藍黑鋼筆或黑色簽字筆,且字跡清晰,不得使用圓珠筆或鉛筆。
5.各類經費開支報銷時,原則上須使用財務處統一印制的報銷單據;不同業務應分單填制;同一筆經濟業務應合并核算,不得人為拆分。
6.各類費用報銷原始票據的粘貼應按業務性質,以均勻、錯開層疊的形式,分事、分類粘貼,不得將票據不加區分地混合粘貼在一張粘貼單上。對不按規定的,財務處有權不予受理。
7.各類費用報銷的領款人原則上不得代領,若代領,代領者應簽代領者本人姓名,且對代領行為負責。
8.游樂場所的票據不予報銷。
9.因特殊情況申請報銷,需提供說明材料,并根據金額大小經由單位負責人、分管院領導、院長審核并簽字確認。
10.嚴禁虛構經濟業務,虛列支出、使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
(二)具體業務報銷手續
1.物品購置費的報銷
(1)固定資產開支的報銷手續
固定資產開支報銷需到資產管理科辦理有關登記驗收手續后,憑由經手人、驗收人(證明人)、審批人簽字的報銷單以及相關的資產驗收入庫單,到財務處辦理報銷手續。
(2)一般物料用品的報銷手續
一般物料用品的報銷不需辦理固定資產入庫手續,但購物發票上需要有經辦人、驗收人(證明人)、審批人簽字并附明細清單方能報銷。
(3)采購教材、圖書資料的報銷手續
教材采購由教務處統一安排,由經辦人、驗收人和審批人簽字后方可辦理報銷手續。
購入圖書資料原則上需到圖書館辦理入庫手續后,憑購物發票、入庫單,由經辦人、審批人簽字并附購物清單后方可辦理報銷手續。特殊情況不辦理入庫手續,須在報銷時附情況說明,經辦人簽字后,由系(院、部)、部門或項目負責人審核。
2.差旅費的報銷
(1)差旅費報銷應根據學院差旅審批要求執行報備程序,返校后按“一次一單”原則填寫“差旅費報銷單”,并附原始單據,經規定程序審批后才能報銷。如同時出差多人,并一起報銷時,必須詳細列明所有出差人員姓名。參加會議、培訓的,需附會議、培訓主辦單位的通知單。
(2)出差時發生的除交通費、住宿費、會務費以外的其他費用不能附在差旅費報銷單后一同報銷,應單獨另行報銷。
(3)旅行社開具的票據原則上不得從差旅費中報銷。如確實由旅行社代辦的出國訪問或其他專項經費,需提供協議,說明參加人數、活動內容、費用明細等,并經分管院領導審批。
(4)差旅費報銷的具體標準詳見學院差旅相關管理文件。
3.科研經費、教學建設與研究專項、人才專項等項目經費的報銷
科研經費、教學建設與研究專項、人才專項等項目經費的開支范圍按照學院科技處、教務處、高教所、人事處的相關規定執行,具體的報銷手續按本辦法規定實施。
4.“三公”經費的報銷
各部門、系部原則上不得開支“三公”經費,確有需要須經黨委書記或院長批準后方可支出。 “三公”經費開支范圍根據學院“三公”經費相關規定執行,具體的報銷手續按本辦法規定實施。公務接待費用報銷需提供以下材料:
(1)派出單位公函(復印件);
(2)接待清單(復印件)。主要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
(3)餐費需提供菜單并加蓋財務專用章
5.修繕、零星基建等工程項目的報銷
(1)預算金額1萬以下(不含1萬)的項目,需提供工程結算單、立項依據、驗收單。
(2)預算金額1-5萬(不含5萬)的項目:需提供工程結算單、立項依據、詢價記錄表、驗收單、審計報告或不審計證明。
(3)預算金額5-15萬(不含15萬)的項目:需提供工程結算單、立項依據、驗收單、審計報告或標底證明、合同。
(4)預算金額大于15萬的項目根據蘇州國庫支付中心要求執行,具體要求另行發布。
6.大額采購項目的報銷
采購貨物及服務等項目,采購形式、采購程序根據學院采購管理辦法執行。不同采購形式報銷時需提供不同材料。
(1)詢價采購項目:需提供立項依據、采購合同、詢價記錄表、驗收單。
(2)單一來源采購項目:需提供采購合同、驗收單、單一來源采購證明材料。
(3)協議采購:需提供立項依據、供貨協議、驗收單。達到政采起點金額的項目需提供采購合同、驗收單、立項依據、資金表
(4)公開招標采購:需提供立項依據、采購合同、招標文件、驗收單。
(5)政府采購項目根據蘇州國庫支付中心要求執行,具體要求另行發布。
7.人員發放
發放勞務費、咨詢費、專家費、獎酬金等人員費用的,須按人造冊。校內人員應注明人員工號、發放內容等相關信息,校外人員應注明工作單位、身份證號碼、銀行卡號、開戶行等身份信息,各類信息要填寫齊全,原則上由本人簽收或發至本人銀行賬戶。嚴禁虛列、偽造名單,虛報冒領人員經費。
8.其他經費的報銷
水電費、物業管理費等部門專項經費的報銷,必須專款專用,具體報銷要求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教職工公務出行交通原則上采用公共交通,不得租用校外車輛。因攜帶大件設備、出行地區公共交通不便、同行人數較多等特殊情況,須事前向分管院領導申請批準后,租用校外車輛。
三、財務支付結算方式
1.向外單位購買物品、支付工程款或服務費用原則上開支在2000元及以上(不含公共交通費、會務費、版面費等),應通過銀行轉賬結算,不得自行結算。特殊情況無法轉賬結算,須在報銷時附情況說明,并本人簽字后,由系(院、部)、部門或項目負責人審核;
2.通過銀行轉賬結算,經辦人須提供收款單位全稱、賬號、開戶銀行名稱等信息,并確認收款單位名稱與發票或收據上收款單位全稱(包括印章內容)一致,否則財務處不予辦理;
3.根據市財政局規定,在啟用公務卡消費和報銷后,不再實行現金的借款和報銷。
四、經費報銷審批權限
(一)經費報銷審批原則
1.經費支出審批實行“誰主管、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實行系(院、部、部門)領導負責制,分管院領導負有領導和監管責任,“三重一大”的經費開支由院黨委會研究決定;
2.經費支出審批必須遵循“統籌兼顧、確保重點、勤儉節約、精打細算”的原則,合理統籌安排經費支出,努力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3.學院各類經費使用應按照學院年度預算執行,不得審批超預算或無預算的經費開支。正常支出實行系(院、部、部門)領導審批制度,重大經費支出實行集體決策,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防范貪污、侵占、挪用貨幣資金行為。財務處負責預算控制與財務監督。
(二)經費支出的財務審批人
1.系(院、部)黨政負責人負責本系(院、部)經費使用的審批。系(院、部)主任(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負責系(院、部)日常工作、教學科研工作、專業建設、實驗實訓室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社會服務類活動經費的審批;系(院)黨總支書記(主持工作的黨總支副書記)負責系(院)黨的建設、宣傳工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黨團活動、學生活動、教工活動類經費的審批。
4.部門負責人負責本部門經費使用的審批;
5.科研經費、教學建設與研究專項、人才專項等項目經費的審批權,按照科技處、教務處、人事處的相關規定執行,無相關規定的由項目負責人審批;
6.系(院、部)主任為直接經辦人的,由系(院、部)黨總支書記審批;系(院、部)黨總支書記為直接經辦人的,由系(院、部)主任審批;部門負責人直接經辦人的,由分管院領導審批;
7.經費審批實行回避制,系(院、部)領導與經辦人是直系親屬關系的,由班子中的其他領導審批該經辦人的經費;部門領導與經辦人是直系親屬關系的,由分管院領導審批該經辦人的經費。
(三)經費審批權限
1.學院預算內校外人員經費審批
(1)一次性支付金額在1000元及其以下的由系(院、部)主任(黨總支書記)、部門負責人審批;
(2)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由系(院、部)主任(黨總支書記)、部門負責人審簽,經財務處負責人審核后報分管院領導審批;
(3)5000元以上由系(院、部)主任(黨總支書記)、部門負責人審簽,經財務處負責人審核、分管院領導審簽后報院長審批;
2.學院預算內校內人員經費審批
校內人員發放,由系(院、部)主任(黨總支書記)、部門負責人審簽,經財務處負責人審核、分管院領導審簽后報院長審批。
發放標準、項目、對象應以學院及上級文件、院領導會議紀要為依據,不得違規進行人員發放。暫無依據的院內人員發放原則上不得發放,確有特殊情況需要發放,10000元(含10000元)以內,報院長審批,10000元以上經院領導集體討論研究決定。
3.學院預算內科研經費、教學建設與研究專項、人才專項等項目經費審批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項目經費支出由項目負責人負責審批。涉及人員經費支出按學院預算內人員經費審批要求執行。
4.學院預算內其他經費支出審批
(1)一次性支付金額在5萬元及其以下的由系(院、部)主任(黨總支書記)、部門負責人審批;
(2)5萬元以上由系主任(黨總支書記)、部門負責人審簽,經財務處負責人審核后報分管院領導審批;
(3)經費審批中存在疑慮的項目,報院長審簽或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5.學院預算外經費支出審批
未列入年度預算的經費不得列入支出,因工作需要確實要增加的事項應事先與財務處溝通經費列支渠道后,由分管院領導提出,經院領導集體研究批準追加項目后才能列支。
6.以下正常人員發放,可由系(院、部)主任(黨總支書記)、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執行,免于院領導審批。
(1)學院例行發放的工資及津補貼、學生生活補貼、困難補助、各類獎助學金;
(2)繳交稅金、公積金、社保;
(四)經費支出的審批要求
1.按照“誰審批、誰解釋、誰負責”的原則,經費審批人(包括驗收人、資產登記、審簽人和審批人)對所審批經費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負責,按職責權限簽署相應的意見,并承擔相應的行政、經濟、法律責任。
2.經費審批人要按照國家和學院規定的開支標準和項目經費開支范圍審批,正確填寫經費開支的項目名稱和項目代碼,不得將單項支出化大為小,化整為零,逃避財務監督。
3.經費審批人不得越權審批,由于越權審批造成學院利益損失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其他
1.公務借款:原則上應先公務卡刷卡消費,后填報銷單憑刷卡小票結算報銷,對確實需要借款的單位應填寫借款單,注明借款原因及預算項目后由所在單位負責人、院領導根據以下審批權限審批。
(1)借款金額在1萬元及其以下的由系(院、部)主任(黨總支書記)、部門負責人審批;
(2)1萬元以上至5萬元(含5萬元)由系(院、部)主任(黨總支書記)、部門負責人審簽,由財務處負責人審核后報分管院領導審批;
(3)5萬元以上至10萬元(含10萬元)由系(院、部)主任(黨總支書記)、部門負責人審簽,由財務處負責人審核、分管院領導審簽后報院長審批。
(4)10萬元以上的借款,由院領導集體研究決定。
借用學院資金應在工作結束二個月內報銷結賬。原則上前賬不清后賬不借。如不能按規定時間核銷,借款人應向財務處出具書面說明材料,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對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未結清借款的人員,由財務處通知其所在部門,限期辦理報銷手續。限期仍未及時報銷結賬的,從借款人工資中抵扣,直至結清欠款。
為推廣公務卡結算,5000元以下的借款原則上不再辦理。
2.財務報銷時間:每周一、二、三、四。
本辦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執行,本辦法若與國家有關政策法規不符的,以國家政策、法規為準。以前文件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此辦法執行。本辦法由學院財務處負責解釋。
蘇州工業職業技術學院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