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工院〔2015〕8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學院國內差旅費管理,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各級政府關于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相關規定,根據《蘇州市市級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蘇財行字〔2014〕19號)文件要求,并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差旅費是指學院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即行政區劃調整后的城區,不含所屬縣級市,下同)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三條 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四條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客車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五條 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交通工具 級 別 | 火車(含高鐵、動車、 全列軟席列車) | 輪船 (不包括 旅游船) | 飛機 |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
廳級及相當 職級人員 | 火車軟座(軟座、軟臥),高鐵/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 二等艙 | 經濟艙 | 憑據報銷 |
其余人員 | 火車硬座(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 | 三等艙 | 經濟艙 | 憑據報銷 |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六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相對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條 乘坐火車、輪船、飛機、客車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八條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九條 工作人員因公出差執行分地區住宿費限額標準(見附件)。
第十條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限額標準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可入住單間或者標準間。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一條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分地區伙食補助費標準(見附件)包干使用;到蘇州所轄市(縣)出差當天來回的,伙食費補助按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三條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除第二十二條規定情況外,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并由其出具收取證明。
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
第十四條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十五條 工作人員出差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蘇州所轄市(縣)出差當天來回的,市內交通費按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六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除第二十二條規定情況外,應自行支付交通費用并收取相關憑據。
本單位派車或租賃車輛的,不給予市內交通費補助。
第六章 報銷管理
第十七條 出差人員需提前按照《中層以上干部外出請假報批制度》(蘇工院黨委[2014]25號)和《關于外出考察、調研,學習和參加學術會議、論壇的暫行規定》(蘇工院[2014]37號)的相關要求,履行請假手續審批程序(單位日常外出工作辦理除外),報銷時注明審批流程編號(注:在報銷單的頂部中間位置記錄OA相關審批流程的流水號)。未履行審批程序的原則上不予報銷出差費用。
第十八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并在差旅活動結束后一個月內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機票、車船票、住宿發票等相關憑證,出差人員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 各部門負責人和財務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各項開支,未按照規定開支的差旅費,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條 城市間交通費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乘坐飛機的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和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批準的出差天數和規定的限額標準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應以交通費票據和住宿發票為憑據按規定標準計算報銷。無城市間交通費票據的,憑住宿費發票計算報銷。當天來回的按一天計算報銷。
第二十一條 出差人員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工作人員離開常駐地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所在單位不予報銷;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
第二十三條 按照學院安排和工作需要,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單位實(見)習、工作鍛煉、訪工訪學以及參加各種工作隊的人員,在途期間(僅指首次前往和期滿返回)的差旅費回原單位按本辦法規定報銷。
第二十四條學院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督,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相關人員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以前執行的學院差旅費報銷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附件:蘇州市市級機關差旅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標準表
二〇一五年三月一日
附 件:
蘇州市市級機關差旅住宿費
和伙食補助費標準表
單位:元/人、天
省 份 | 住宿費標準 | 伙食補助費 標準 | ||
省級 | 廳級 | 其他人員 | ||
北京 | 800 | 500 | 350 | 100 |
天津 | 800 | 450 | 320 | 100 |
河北 | 800 | 450 | 310 | 100 |
山西 | 800 | 480 | 310 | 100 |
內蒙古 | 800 | 460 | 320 | 100 |
遼寧 | 800 | 480 | 330 | 100 |
大連 | 800 | 490 | 340 | 100 |
吉林 | 800 | 450 | 310 | 100 |
黑龍江 | 800 | 450 | 310 | 100 |
上海 | 800 | 500 | 350 | 100 |
江蘇 | 800 | 490 | 340 | 100 |
浙江 | 800 | 490 | 340 | 100 |
寧波 | 800 | 450 | 330 | 100 |
安徽 | 800 | 460 | 310 | 100 |
福建 | 800 | 480 | 330 | 100 |
廈門 | 800 | 490 | 340 | 100 |
江西 | 800 | 470 | 320 | 100 |
山東 | 800 | 480 | 330 | 100 |
青島 | 800 | 490 | 340 | 100 |
河南 | 800 | 480 | 330 | 100 |
湖北 | 800 | 480 | 320 | 100 |
湖南 | 800 | 450 | 330 | 100 |
廣東 | 800 | 490 | 340 | 100 |
深圳 | 800 | 500 | 350 | 100 |
廣西 | 800 | 470 | 330 | 100 |
海南 | 800 | 500 | 350 | 100 |
重慶 | 800 | 480 | 330 | 100 |
四川 | 800 | 470 | 320 | 100 |
貴州 | 800 | 470 | 320 | 100 |
云南 | 800 | 480 | 330 | 100 |
西藏 | 800 | 500 | 350 | 120 |
陜西 | 800 | 460 | 320 | 100 |
甘肅 | 800 | 470 | 330 | 100 |
青海 | 800 | 500 | 350 | 120 |
寧夏 | 800 | 470 | 330 | 100 |
新疆 | 800 | 480 | 340 | 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