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高等職業院校教育教學工作特點、人才培養和社會服務要求,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加強課程教學和專業實踐,促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全面提高教師質量,建設一支高素質雙師型的教師隊伍,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院在職在崗教師。教師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助教、講師、副教授和教授。
第二章基本條件
第三條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要求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的教育事業,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遵守師德規范,學風端正,教書育人,敬業愛崗,為人師表。
第四條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報或延遲申報:
(一)違背師德規范,產生不良影響者,延遲1年以上申報。
(二)受警告處分或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遲1年以上申報。受處分期間,不得申報。
(三)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延遲2年以上申報。受處分期間,不得申報。
(四)有謊報學歷、資歷、業績或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的,延遲3年以上申報。
第五條 高校教師資格證
申報教師專業技術資格者,須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證書,不實行“先評后補”。
第六條繼續教育要求
任現職以來,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相關規定,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任務(其中至少參加高職院校教師國家級或省級培訓任務1次以上,考核合格。)
第三章初定資格條件
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經考核合格后,可初定專業技術資格:
(一)獲得博士學歷學位后,可初定講師專業技師資格。
(二)獲得碩士學歷學位后,可初定助教專業技術資格;任教滿3年,可初定講師專業技術資格。
(三)獲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后,高校任教滿1年,可初定助教專業技術資格。
第四章講師資格條件
第八條學歷資歷要求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報講師專業技術資格:
(一)獲得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受聘助教職務4年以上。
(二)獲得第二學士學位,受聘助教職務3年以上。
(三)獲得碩士學位,受聘助教職務2年以上。
第九條教育教學工作要求
具有本專業較扎實的專業知識和高等職業教育理論知識,教書育人,教學效果優良。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
(一)擔任班主任、輔導員或參與其他教育教學管理工作1年以上。
(二)系統擔任過1門課程全部教學工作,完成學校規定教學工作量。學校年度教學質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三)積極參與教學改革,在學校開設過公開課或獲得校級教學競賽獎、教學類表彰,或參與過教學研究項目。
(四)參與校級以上實驗室建設、團隊建設、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實驗實訓基地建設等項目主要成員1項以上(排名前5)。
第十條專業實踐要求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
(一)專業課教師在企事業單位工作2年以上或在企事業單位實踐累計6個月以上(公共課教師指導社團或社會實踐活動累計6個月以上),學院綜合考核合格以上。
(二)本人或直接指導的學生,在各類專業比賽中,獲得過校級二等獎以上獎勵。
第十一條教科研業績要求
任現職以來,在省級以上期刊公開發表教育教學研究論文至少1篇,參與編寫公開出版教材或校本教材,論文或教材質量高,對教育教學有較強的指導作用。
第五章副教授資格條件
第十二條學歷資歷要求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以申報副教授專業技術資格:
(一)獲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受聘講師職務5年以上。
(二)獲得博士學位,受聘講師職務2年以上。
(三)不具備規定學歷(學位),受聘講師職務6年以上;或獲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受聘講師職務3年以上;或獲得博士學位,受聘講師職務1年以上。任現職以來,均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第1條和第2-6條中的兩條:
1. 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為優秀。
2. 獲得過國家級教學、科研成果獎或省(部)級二等獎1項以上(排名前5);或市(廳)級教學、科研成果一等獎2項以上(排名前3)。
3. 擔任省級以上教學團隊、品牌專業、特色專業、精品課程、雙語教學示范課程等項目主要成員2年以上(排名前2)。
4. 本人或直接指導的學生在主管部門舉辦的各類比賽中獲省級一等獎或國家級二等獎1項以上。
5. 主持省(部)級以上教科研課題1項以上,課題通過鑒定;或主持企事業單位橫向課題2項以上,課題通過鑒定并取得一定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或獲得國家授權發明專利1項以上(排名第1)。
6. 入選省(部)級以上重點人才工程項目;或獲得省級以上優秀教師等綜合性表彰。
第十三條教育教學工作要求
具有本專業系統、扎實的基礎理論知識、專業知識和高等職業教育理論知識,具有較豐富的教書育人經驗,教學方法先進,教學質量高,教學效果好。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
(一)擔任班主任、輔導員或參與其他教育教學管理工作2年以上。
(二)系統擔任過2門課程全部教學工作,完成學校規定教學工作量,指導過實驗、實訓、實習、社會調查、畢業設計(論文)等。近5年學校年度教學質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2次為“優秀”;博士工作未滿5年,近2年教學質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1次為“優秀”。
(三)教學改革成績突出,獲省級以上教學類競賽獎或校級教學類競賽一等獎1項以上(排名第1);或獲得校級以上優秀教學成果獎1項以上(排名第1);或主持校級以上教改課題1項以上,課題通過鑒定。
(四)主持校級以上團隊建設、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實驗實訓基地建設等項目1項以上,或者參與省級以上團隊建設、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實驗實訓基地建設等項目主要成員1項以上(排名前3)。
(五)指導新教師,起到示范帶頭作用。
第十四條專業實踐要求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中第(一)條和第(二)(三)(四)條中的一條:
(一)專業課教師在企事業單位工作3年以上或在企事業單位實踐累計6個月以上(公共課教師指導社團或社會實踐活動累計6個月以上),學院綜合考核良好以上。
(二)本人或直接指導的學生,在各類專業比賽中,獲得過省級二等獎以上獎勵或校級一等獎1項以上。
(三)主持企事業單位橫向課題1項以上,課題通過鑒定并取得一定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四)獲得市(廳)級以上科研成果三等獎1項以上(排名第1);或獲得國家授權發明專利1項以上(排名第1)。
第十五條教科研業績要求
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專業省級以上刊物發表高水平代表作3篇(其中至少2篇核刊),取得下列成果的,可視同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本專業代表作1篇(僅限視同2篇):(1)撰寫正式出版的本專業高水平專著8萬字以上;(2)作為主編或副主編編寫正式出版的省級以上規劃教材、精品教材且本人編寫8萬字以上;(3)藝術教學類教師出版高水平的作品集。
(二)主持完成市廳級以上科研課題1項以上。
第六章教授資格條件
第十六條 學歷資歷要求
(一)取得副教授專業技術資格,受聘副教授職務5年以上。
(二)取得副教授專業技術資格,受聘副教授職務3年以上,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第1條和第2-6條中的兩條:
1. 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為“優秀”。
2. 獲得過國家級教學、科研成果二等獎或省部級一等獎1項以上(排名前5)。
3. 擔任國家級教學團隊、品牌專業、特色專業、精品課程、雙語教學示范課程等項目主要成員2年以上(排名前2)。
4. 本人或直接指導的學生在主管部門舉辦的各類比賽中獲國家級一等獎1項以上。
5. 主持國家級教科研課題1項以上,課題通過鑒定;獲得國家授權并轉化的發明專利2項以上(排名第1)。
6. 入選國家級重點人才工程項目;或獲得國家級優秀教師等綜合性表彰。
第十七條 教育教學工作要求
具有本專業廣博、堅實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知識,掌握本專業國內外發展現狀和相關專業領域職業教育發展趨勢。教書育人成果卓著。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
(一)近5年來系統擔任過2門課程全部教學工作,完成學校規定教學工作量。教學水平高,教學效果好,在全省本專業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近5年學校年度教學質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2次為“優秀”。
(二)獲得校級以上教學名師、市(廳)級以上專業帶頭人、省“青藍工程”優秀青年骨干教師等稱號;或獲得校級優秀教學成果一等獎1項以上或獲得省級以上優秀教學成果獎1項以上。
(三)主持完成省級以上團隊建設、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實驗實訓基地建設等項目1項以上;或校企合作主編省級以上重點教材或規劃教材1部以上。
(四)在指導青年教師或教師發展中心建設方面承擔重要工作,起到示范帶動作用,成績突出。
第十八條 專業實踐要求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中第(一)條和第(二)(三)(四)(五)條中的一條:
(一)專業課教師在企事業單位工作3年以上或在企事業單位實踐累計6個月以上(公共課教師指導社團或社會實踐活動累計6個月以上),學院綜合考核結果優秀。
(二)擔任省級以上實訓基地、科技平臺、工程中心等建設項目的主要負責人1項以上。
(三)本人或直接指導的學生,在各類專業比賽中,獲得過省級二等獎1項以上。
(四)主持企事業單位橫向課題2項以上,課題通過鑒定并取得一定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五)校企合作主持省級以上重點課程建設1門以上。
第十九條 教科研業績要求
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第(一)條和第(二)(三)(四)條中的一條:
(一)在核心期刊發表高水平代表作5篇,其中至少3篇為本專業學術論文。取得下列成果的,可視同在核心刊物發表本專業代表作1篇(僅限視同2篇):(1)撰寫正式出版的本專業高水平的學術專著20萬字以上,可視同發表論文2篇;(2)主編正式出版的省級以上規劃教材、精品教材且本人編寫10萬字以上,可視同發表論文1篇;(3)藝術教學類教師出版具有省內領先水平的作品集,可視同發表論文1篇;由國家專業出版社出版,作品在80幅左右的,可視同發表論文2篇。
(二)主持省級以上教育教學改革課題或市級以上教育教學改革課題2項;或主要參與省(部)級科研課題(排名前3);或主持市(廳)級以上科研課題2項。課題通過鑒定。
(三)獲得省級優秀教學成果二等獎或市級優秀教學成果一等獎1項以上;或獲得省(部)級以上科研成果三等獎或獲得市(廳)級科研成果二等獎2項以上;或獲得國家授權并轉化的發明專利1項以上(排名第1)。
(四)入選省(部)級以上重點人才工程項目。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 對從國內外引進、沒有專業技術資格或越級申報專業技術資格的高層次人才,在滿足本條件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前提下,可根據本人實際水平、能力和業績成果直接申報相應級別的專業技術資格。
第二十一條 對從企業引進、在同行業領域內有較高知名度、具有特殊才能的高技能人才,晉升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時,注重考察其專業實踐技能和在促進產學研結合、人才培養等方面的實績,其他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二十二條 “雙肩挑”人員申報教師專業技術資格,教學工作量和專業實踐要求不低于同學科專任教師的三分之一,管理研究成果不超過總要求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 教師任現職以來參加培訓進修、在職攻讀學位的,任現職期間年均教學工作量不得少于規定教學工作量的70%。
第二十四條 從其他專業技術工作崗位轉至教學崗位的人員,應先轉評同級教師專業技術資格。申報教師高一級專業技術資格時須從事教學工作滿3年,任職年限連續計算,業績成果以教學業績成果為主,原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論文、研究成果可適當參考,不超過總要求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條 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者,其成果應為任現專業技術資格以來所取得的,所提供的成果應與所申報學科(專業)相關,且具有相對穩定的研究方向。
第二十六條 全脫產攻讀學位或從事博士后研究期間的成果可作為申報專業技術資格的業績,但數量不超過業績條件規定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條 本資格條件中年齡、任職年限、論文論著發表出版、課題結題、專利取得等業績成果時間均截止到申報年度上一年年底。
第二十八條 關于再次申報專業技術資格
(一)連續兩年申報專業技術資格未通過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的人員,第三年不得申報。
(二)再次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須取得新的重要成果,應在前一次申報材料的基礎上,取得以下其中之一項業績(多次申報多次累加):
1.論文方面:中文核心期刊1篇;
2.課題方面:主持企事業單位橫向課題(3萬元)1項;
3.市級以上課題1項(主持);
4.市級以上獎勵1項(排名第1);
5.授權發明專利1項(排名第1)。
第二十九條 本資格條件有關詞語或概念的解釋:
(一)“學校年度教學質量考核”指學校在每學年未通過學生、同行、督導評教等方式,對任課教師一年來教學質量進行的綜合性評價。優秀率一般占當年參加考核的任課教師的30%左右。
(二)提供的論文須是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完成的本專業論文,且可在“中國期刊網”等論文數據庫中查證到。在“增刊”、“特刊”、“專刊”、“專輯”上發表的論文和論文集收錄的論文、會議論文均僅作為參考,不在成果統計之列。公開發表論文的期刊應具有“ISSN或CN”刊號,正式出版的專著和教材應具有“ISBN”書號。
(三)省級教育教學改革課題指省教育主管部門下達的課題,市級教育教學改革課題指市級教育主管部門下達的課題,省級科研課題指列入省哲學社會科學、教育科學規劃的課題和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立項的課題,市級科研課題指列入設區市哲學社會科學、教育科學規劃的課題、市級科技主管部門立項的課題。
(四)本資格條件中未注明排名的獲獎要求,均以獲獎證書為準;指導學生獲獎以指導教師證書為準。
(五)本資格條件中規定的學歷、年限、數量、等級等均含本級。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項以上含1項,三等獎以上獎勵含三等獎。
第三十條 申報之日已辦理退休手續或已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在申報范圍之內(申報之日以學校規定的申報材料報送時間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之公布之日起試行,由學院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蘇州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價標準(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客觀、公正評價高校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師工作水平和研究能力,提高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師素質,促進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師隊伍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院專職從事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在職在崗人員。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師專業教師資格分為: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三條 思想政治要求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的教育事業,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遵守師德規范,學風端正,教書育人,敬業愛崗,為人師表。
第四條 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任現職以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從下年起延遲申報。
(一)違背師德規范,產生不良影響者,延遲1年以上。
(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處分者,延遲1年以上。
(三)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以上。
(四)謊報資歷、業績,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者,延遲3年以上。
第五條 高校教師資格證
申報教師專業技術資格者,須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證書,不實行“先評后補”。
第六條 繼續教育要求
任現職期間,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相關規定,結合從事的教學與科研工作需要,完成國內外進修、社會實踐和知識更新等培訓任務(其中至少參加高職院校教師國家級或省輔導員基地培訓任務1次以上,考核合格。)
第三章 初定資格條件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承擔高校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經考核合格后,可初定專業技術資格:
(一)獲得博士學歷學位后,可初定講師職稱。
(二)獲得碩士學歷學位后,可初定助教職稱;從事高校學生思想政治工作滿3年,可初定講師職稱。
(三)獲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后,從事高校學生思想政治工作滿1年,可初定助教職稱。
第四章 講師資格條件
第八條 學歷資歷要求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講師資格:
1.具有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受聘助教職務4年以上。
2.具有第二學士學位,受聘助教職務3年以上。
3.獲得碩士學位后,受聘助教職務2年以上。
第九條 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要求
(一)具有一定思想政治教育專業知識,了解學生的思想發展規律,圍繞學生、關照學生、服務學生,深入細致地開展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具有一定管理工作經驗,能針對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特點,全面系統地開展管理工作。
(三)擔任1門思政類課程的教學任務。
第十條 工作業績要求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獨立開展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近兩年內沒有出現過較大工作失誤。學生或同行民主測評優良率在70%以上。
(二)在學生管理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績,所帶班集體積極向上,本人或所帶學生團體獲得校級以上表彰或本人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為“優秀”。
(三)工作能力突出,獲得校級以上輔導員工作能力榮譽(排名第1)。
第十一條 科研業績要求
任現職以來,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過對本職工作有指導作用的研究論文1篇以上。
第五章 副教授資格條件
第十二條 學歷資歷要求
(一)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講師資格并受聘講師職務5年以上。
(二)獲得博士學位后,取得講師資格并受聘講師職務2年以上。
(三)不具備規定學歷,大學專科畢業,從事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20年以上,擔任講師職務并受聘講師職務6年以上,業績顯著,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為“優秀”。
第十三條 專業理論知識和工作能力要求
(一)具有寬厚的思想政治教育專業知識,熟悉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要求,掌握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規律,提高學生思想水平、政治覺悟、道德品質、文化素養。
(二)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綜合管理能力和較豐富的學生管理工作經驗。能結合學生思想特點,創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能獨立處理有關突發事件,管理工作成效顯著。
第十四條 教學工作要求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
(一)系統講授過1門以上思想政治理論課或形勢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職業發展、就業指導、國防教育等相關課程,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任務,教學效果良好。
(二)指導1名青年專職輔導員或班主任。
第十五條 工作業績要求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
(一)針對學生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進行教育和引導,促進學生全面健康發展,積極指導畢業生就業創業。近三年內沒有出現過較大工作失誤。學生或同行民主測評優良率在70%以上。
(二)結合本崗位工作,獨立起草過學生管理工作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寫高水平調研報告1項以上,實踐效果良好。
(三)管理工作科學規范,獲得過校級以上表彰且年度考核有1次為“優秀”。
(四)獲得市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舉辦的輔導員工作能力比賽榮譽。
第十六條 科研業績要求
任現職以來,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對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指導作用和較高水平研究論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核刊)。撰寫正式出版的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專著或大學通用教材8萬字以上,視同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研究論文1篇(僅限視同2篇)。
(二)主持完成市廳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的思政類課題1項以上。
第十七條 不具備規定學歷的科研業績要求
任現職以來,除具備第十至十二條外,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第(一)條和第(二)(三)條中一條:
(一)在教育類、社科類或管理類核心期刊發表對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指導作用和較高水平研究論文4篇以上。撰寫正式出版的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專著或大學通用教材10萬字,視同在核心期刊發表研究論文1篇(僅限視同2篇)。
(二)承擔并完成省級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門的研究課題或工作課題,本人為主要承擔者或組織實施者(前3名);或主持市級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門的研究課題或工作課題。研究成果有較大的改革創新力度,對高等學校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第六章 教授資格條件
第十八條 學歷資歷要求
(一)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副教授資格并受聘副教授職務5年以上。
(二)不具備規定學歷,大學專科畢業,從事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25年以上,擔任副教授職務并受聘副教授職務8年以上,工作業績顯著,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為“優秀”。
第十九條 專業理論知識和工作能力要求
(一)學科理論基礎和政策水平較高,熟諳思想政治工作規律、教書育人規律、學生成長規律,具有較強的學生工作能力和水平,對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有較深入的研究。
(二)具有科學的決策能力、綜合管理能力和豐富的學生管理工作經驗,創造性地開展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在本校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
第二十條 教學工作要求
(一)任現職以來,系統講授過2門以上思想政治理論課或形勢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職業發展、就業指導、國防教育等相關課程,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任務,教學效果優良。
(二)指導、培訓過輔導員,為學校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師隊伍建設作出突出貢獻,是學校公認的學生思想政治教育領域帶頭人。
第二十一條 工作業績要求
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學生管理工作思路系統、全面,工作實績顯著。近三年內沒有出現過較大工作失誤。學生或同行民主測評優良率在80%以上。
(二)深入、系統開展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學生管理研究,起草過重要的學生管理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寫高水平的調研報告2項以上,實踐成效顯著。
(三)學生管理工作實績突出,工作經驗被省級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門簡報宣傳,或收入省級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門交流文集;或本人因工作實績突出獲得市(廳)級以上表彰。
第二十二條 科研業績要求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中第(一)條和第(二)(三)條中一條:
(一)在教育類、社科類或管理類核心期刊發表對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指導作用和較高水平研究論文8篇以上。撰寫正式出版的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專著或大學通用教材20萬字以上,視同在核心期刊發表研究論文2篇(僅限視同2篇)。
(二)承擔并完成省級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門的研究課題或工作課題,本人為主要承擔者或組織實施者(前3名);或主持市級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門的研究課題或工作課題。研究成果有較大的改革創新力度,對高等學校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第二十三條 不具備規定學歷的科研業績要求
任現職以來,除具備第十六至十八條外,還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教育類、社科類或管理類核心期刊發表對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指導作用和較高水平研究論文10篇以上。同時出版高水平的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專著1部(20萬字以上)。
(二)主持省級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門的研究課題或工作課題。研究成果有較大的改革創新力度,對高校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資格條件中年齡、任職年限、論文論著發表出版、課題結題等業績成果時間均截止到申報年度上一年年底。
第二十五條 申報之日已辦理退休手續或已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在申報范圍之內(申報之日以學校規定的申報材料報送時間為準)。
第二十六條 關于再次申報專業技術資格
(一)連續兩年申報專業技術資格未通過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的人員,第三年不得申報。
(二)再次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須取得新的重要成果,應在前一次申報材料的基礎上,取得以下其中之一項業績(多次申報多次累加):
1.發表中文核心期刊1篇;
2.主持完成市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的課題1項;
3.市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獎勵1項(排名第1);
第二十七條 本資格條件有關詞語或概念的解釋:
(一)提供的論文須是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完成的本專業論文,且可在“中國期刊網”等論文數據庫中查證到。在“增刊”、“特刊”、“專刊”、“專輯”上發表的論文和論文集收錄的論文、會議論文均僅作為參考,不在成果統計之列。公開發表論文的期刊應具有“ISSN或CN”刊號,正式出版的專著和教材應具有“ISBN”書號。
(二)省級教育教學改革課題指省教育主管部門下達的課題,市級教育教學改革課題指市級教育主管部門下達的課題,省級科研課題指列入省哲學社會科學、教育科學規劃的課題和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立項的課題,市級科研課題指列入設區市哲學社會科學、教育科學規劃的課題、市級科技主管部門立項的課題。
(三)本資格條件中未注明排名的獲獎要求,均以獲獎證書為準;指導學生獲獎以指導教師證書為準。
(四)本資格條件中規定的學歷、年限、數量、等級等均含本級。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項以上含1項,三等獎以上獎勵含三等獎。
第二十八條 申報之日已辦理退休手續或已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在申報范圍之內(申報之日以學校規定的申報材料報送時間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之公布之日起試行,由學院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蘇州工業職業技術學院
教育管理研究專業技術資格評價標準(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客觀、公正評價我省高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員工作水平和研究能力,提高教育管理人員素質,促進教育管理隊伍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院從事教育管理工作的在職在崗人員。教育管理研究專業技術資格分為:研究實習員、助理研究員、副研究員、研究員。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三條 思想政治要求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的教育事業,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愛崗敬業,管理育人。
第四條 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任現職以來,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從下年起延遲申報。
(一)違背師德規范,產生不良影響者,延遲1年以上。
(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處分者,延遲1年以上。
(三)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以上。
(四)謊報資歷、業績,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者,延遲3年以上。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任現職期間,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相關規定,結合從事的教學與科研工作需要,完成國內外進修、社會實踐和知識更新等培訓任務。
第三章 初定資格條件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承擔高校教育管理工作,經考核合格后,可初定專業技術資格:
(一)獲得博士學歷學位后,可初定助理研究員職稱。
(二)獲得碩士學歷學位后,可初定研究實習員職稱;從事高校教育管理工作滿3年,可初定助理研究員職稱。
(三)獲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后,從事高校教育管理工作滿1年,可初定研究實習員職稱。
第四章 助理研究員資格條件
第七條 學歷資歷要求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助理研究員資格:
1.具有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受聘研究實習員職務4年以上。
2.具有第二學士學位,受聘研究實習員職務3年以上。
3.獲得碩士學位后,受聘研究實習員職務2年以上。
第八條 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要求
(一)具有一定教育管理專業知識,了解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規律,能運用專業知識分析和解決管理工作中的問題。
(二)具有一定管理工作經驗,能勝任本崗位管理工作。
第九條 工作業績要求
取得研究實習員資格以來,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獨立完成本崗位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近兩年內未出現過較大工作失誤。學校民主測評優良率在70%以上。
(二)起草過有關管理文件、調研報告等。
第十條 科研業績要求
取得研究實習員資格以來,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對本職工作有指導作用的研究論文1篇以上。
第五章 副研究員資格條件
第十一條 學歷資歷要求
(一)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助理研究員資格5年以上;或獲得博士學位后,取得助理研究員資格2年以上。
(二)不具備規定學歷,大學專科學歷,從事高校教育管理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研究員資格6年以上,業績顯著,取得助理研究員資格以來年度考核至少2次為“優秀”。
第十二條 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要求
(一)具有寬厚的教育管理專業知識和較高的政策水平,了解國內外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掌握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規律,能熟練運用專業知識分析和解決管理工作中的問題。
(二)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綜合管理能力和較豐富的管理工作經驗,能根據學校的總體規劃,提出新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并在實際應用中取得明顯成效。
第十三條 工作業績要求
取得助理研究員資格以來,具備下列條件:
(一)較好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工作成效顯著。近三年內未出現較大工作失誤。學校民主測評優良率在70%以上。
(二)獨立起草過高水平的管理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寫調研報告1項以上,實踐效果良好。
(三)管理工作科學規范,獲得過校級以上表彰且年度考核有1次為“優秀”。
第十四條 科研業績要求
取得助理研究員資格以來,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對教育管理工作有指導作用和較高水平研究論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核刊)。撰寫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專著8萬字以上,視同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研究論文1篇(僅限視同2篇)。
(二)主持完成市廳級以上科研課題1項以上。
第十五條 不具備規定學歷的科研業績要求
任現職以來,除具備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外,還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教育類、社科類或管理類核心期刊發表對教育管理工作有指導作用和較高水平研究論文4篇以上。撰寫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的專著10萬字以上,視同在核心期刊發表研究論文1篇(僅限視同2篇)。
(二)承擔并完成省級以上主管部門的研究課題或工作課題,本人為主要承擔者或組織實施者(前3名),或主持市級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門研究課題或工作課題。研究成果有較大的改革創新力度,對高等學校管理改革有重要指導作用。
第六章 研究員資格條件
第十六條 學歷資歷要求
(一)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副研究員資格5年以上。
(二)不具備規定學歷,大學專科學歷,從事高校教育管理工作25年以上,取得副研究員資格8年以上,工作業績顯著,取得副研究員資格以來年度考核至少2次為“優秀”。
第十七條 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要求
(一)教育管理專業知識和政策水平較高,掌握國內外教育管理研究的前沿成果和發展趨勢,熟諳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規律,能系統運用專業知識分析和解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具有科學的決策能力、綜合管理能力和豐富的管理工作經驗,開拓進取,在學院事業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
第十八條 工作業績要求
取得副研究員資格以來,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持學校某一方面管理工作,工作思路系統全面,工作成效顯著。近三年內未出現較大工作失誤。學校民主測評優良率在80%以上。
(二)獨立或主持制訂過學校重要管理文件、發展規劃、重要改革方案或撰寫調研報告等2項以上,實踐成效顯著。
(三)管理工作實績突出,工作經驗被省級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門簡報宣傳推廣,或收入省級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門交流文集;或本人因工作實績突出獲得市(廳)級以上表彰。
第十九條 科研業績要求
取得副研究員資格以來,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教育類、社科類或管理類核心期刊發表對教育管理工作有指導作用和較高水平的研究論文8篇以上。撰寫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的專著20萬字以上,視同在核心期刊發表研究論文2篇(僅限視同2篇)。
(二)承擔并完成省級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門的研究課題或工作課題,本人為主要承擔者或組織實施者(前3名),或主持市級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門研究課題或工作課題。研究成果有較大改革創新力度,對高校管理改革有重要指導作用。
第二十條 不具備規定學歷的科研業績要求
任現職以來,除具備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外,還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教育類、社科類或管理類核心期刊發表對教育管理工作有積極指導作用和較高水平研究論文10篇以上。同時出版高水平的教育管理研究方面的專著1部(20萬字以上)。
(二)主持并完成省級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門的研究課題或工作課題。研究成果有較大的改革創新力度,對高校管理改革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資格條件中年齡、任職年限、論文論著發表出版、課題結題、專利取得等業績成果時間均截止到申報年度上一年年底。
第二十二條 關于再次申報專業技術資格
(一)連續兩年申報專業技術資格未通過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的人員,第三年不得申報。
(二)再次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須取得新的重要成果,應在前一次申報材料的基礎上,取得以下其中之一項業績(多次申報多次累加):
1.發表中文核心期刊1篇;
2.主持完成市級以上課題1項;
3.市級以上獎勵1項(排名第1);
第二十三條 本資格條件有關詞語或概念的解釋:
(一)提供的論文須是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完成的本專業論文,且可在“中國期刊網”等論文數據庫中查證到。在“增刊”、“特刊”、“專刊”、“專輯”上發表的論文和論文集收錄的論文、會議論文均僅作為參考,不在成果統計之列。公開發表論文的期刊應具有“ISSN或CN”刊號,正式出版的專著和教材應具有“ISBN”書號。
(二)省級教育教學改革課題指省教育主管部門下達的課題,市級教育教學改革課題指市級教育主管部門下達的課題,省級科研課題指列入省哲學社會科學、教育科學規劃的課題和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立項的課題,市級科研課題指列入設區市哲學社會科學、教育科學規劃的課題、市級科技主管部門立項的課題。
(三)本資格條件中未注明排名的獲獎要求,均以獲獎證書為準;指導學生獲獎以指導教師證書為準。
(四)本資格條件中規定的學歷、年限、數量、等級等均含本級。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項以上含1項,三等獎以上獎勵含三等獎。
第二十四條 申報之日已辦理退休手續或已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在申報范圍之內(申報之日以學校規定的申報材料報送時間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之公布之日起試行,由學院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蘇州工業職業技術學院
實驗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評價標準(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客觀、公正評價高校實驗技術人員教育、教學、科研、服務水平,發揮人才評價“指揮棒”作用,全面提高實驗技術人員整體素質,促進實驗技術隊伍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院在職在崗的實驗技術人員。實驗技術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助理實驗師、實驗師、高級實驗師、正高級實驗師。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三條 思想政治要求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的教育事業,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遵守師德規范,學風端正,教書育人,敬業愛崗,為人師表。
第四條 任現職以來,綜合考核在合格以上。任現職以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從下年起延遲申報。
(一)違背師德規范,產生不良影響者,延遲1年以上。
(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處分者,延遲1年以上。
(三)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以上。
(四)謊報資歷、業績,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者,延遲3年以上。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任現職期間,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相關規定,結合從事的教學與科研工作需要,完成國內外進修、社會實踐和知識更新等培訓任務。
第三章 初定資格條件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承擔高校實驗工作,經考核合格后,可初定專業技術資格:
(一)獲得碩士學歷學位后,可初定助理實驗師職稱;從事高校實驗技術工作滿3年,可初定實驗師職稱。
(二)獲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后,從事高校實驗技術工作滿1年,可初定助理實驗師職稱。
第四章 實驗師資格條件
第七條 學歷資歷要求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實驗師資格:
1.具有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受聘助理實驗師職務4年以上。
2.具有第二學士學位,受聘助理實驗師職務3年以上。
3.獲得碩士學位后,受聘助理實驗師職務2年以上。
第八條 專業理論要求
具有本學科較扎實的理論基礎,具有從事實驗教學、科研和實驗技術工作的能力,了解本學科領域國內外實驗技術動態。
第九條 實驗教學業績、成果要求
(一)獨立系統擔任過1門以上實驗課程的講授工作,參加指導過學生實驗、生產實習等實踐環節,教學效果良好。同時完成學校規定的實驗教學和實驗技術工作。
(二)承擔有關大型精密儀器設備的安裝、調試、驗收及維護、檢修,故障排除等技術工作;
(三)根據教學、科研工作要求,能加工特殊的實驗裝置和零部件,改進有關儀器性能指標,解決某些關鍵性技術問題;
(四)承擔實驗任務,獨立擬訂實驗方案,獨立承擔實驗室建設中的部分任務。
第十條 科研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省級以上期刊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上。
(二)參加編撰正式出版的學術著作或教材,本人撰寫3萬字以上。
(三)獲得發明專利1項以上(有證書)。
第五章 高級實驗師資格條件
第十一條 學歷資歷要求
(一)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實驗師資格并受聘實驗師職務5年以上。
(二)獲得博士學位后,取得實驗師資格并受聘實驗師職務2年以上。
(三)不具備以上規定學歷資歷,任現職期間業績顯著,在教學、科研、實驗技術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稱職)以上,并至少有一次為優秀,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后,從事實驗技術工作或相近專業技術工作滿15年,或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實驗技術工作或相近專業技術工作滿20年,取得實驗師資格并受聘實驗師職務6年以上。
2.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實驗師資格并受聘實驗師職務3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學位、取得實驗師資格并受聘實驗師職務1年以上,且在實驗教學、科學研究、實驗技術中成績卓著,有重大創新,對本學科教學改革、實驗技術工作有重大影響。
第十二條 專業理論要求
具有本學科系統而堅實的理論基礎、比較豐富的教學、科研實踐經驗和較強的教學、科研能力,熟悉本學科國內外的實驗技術現狀和發展趨勢。
第十三條 實驗教學業績、成果要求
(一)系統擔任過2門以上實驗課程的全部講授工作。同時,按照教學計劃要求,積極指導學生實驗實習、科學技術活動等。完成學校規定的實驗教學和實驗技術工作。
(二)實驗、實習教學實績突出。在教學過程中,能根據本學科發展趨勢和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不斷改革、更新、充實教學內容,掌握現代化的教學手段和實驗技術手段;注意對學生實驗技能的培養,提高學生的實驗水平。
(三)在實驗工作方面,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對大型精密儀器設備,能進行技術指標的鑒定工作,能制定實驗室建設的中、長期規劃,能自主研發實驗實訓設備。
(四)能解決本學科實驗工作中出現的關鍵性技術問題,承擔過本學科的重大實驗工作。
(五)具有指導和培養下級實驗技術人員的能力。
第十四條 科研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第(一)條和(二)、(三)、(四)條中一條:
(一)在省級以上期刊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高水平、有創見的本專業學術論文3篇以上;或者撰寫正式出版的具有較高水平的學術著作1部,本人撰寫8萬字以上(或參加編撰通用教材1部,本人編寫8萬字以上),同時在省級以上期刊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高水平、有創見的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上。
(二)主持或主要參加市(廳)級以上科研課題1項以上(前五名),并通過成果鑒定或已經完成準予結題。
(三)獲市(廳)級以上科研成果獎1項以上(有獲獎證書)。
(四)成果轉化工作實績突出。利用專業優勢,將應用型科研成果轉化為社會生產力,并為國家或學校創造了較大的經濟效益,獲得市(廳)級以上成果轉化方面的表彰,或獲得發明、專利1項以上(有證書)。
第十五條 不具備規定學歷資歷的科研業績要求
任現職以來,在符合第四章第十、十一條規定的評審條件的前提下,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中第(一)條和第(二)、(三)、(四)、(五)條中的兩條:
(一)在核心期刊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高水平、有創見的本專業學術論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本學科權威期刊上發表;或者撰寫正式出版的具有較高水平的學術著作1部,本人撰寫8萬字以上(或參加編撰通用教材1部,本人編寫8萬字以上),同時在核心期刊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高水平、有創見的本專業學術論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本學科權威期刊上發表。
(二)主持或主要參加省(部)級研究項目、技術攻關項目或大型重點工程的主體建設及技術改造、重大實驗項目1項(前五名),或主持市(廳)級重點科研項目1項,并通過鑒定或已經完成準予結題。
(三)在實驗教學、實驗技術工作以及實驗室建設方面成績顯著,獲得市(廳)級以上獎勵。
(四)獲得過省(部)級科技成果獎,或市(廳)級科技成果一等獎以上的獎勵1項(有獲獎證書)。
(五)獲得發明專利1項以上(有證書,排名第1)。
第六章 正高級實驗師資格條件
第十六條 學歷資歷要求
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實驗師資格并受聘高級實驗師職務5年以上。
第十七條 專業理論要求
具有本學科系統而堅實的理論基礎、專業基礎知識和專業實踐能力,具有豐富的教學、科研實踐經驗和突出的教學、科研能力,掌握本學科國內外的實驗技術現狀和發展趨勢,具有組織指導大型實驗和解決關鍵性技術問題的能力。
第十八條 實驗教學業績、成果要求
(一)系統擔任過2門以上實驗課程的全部講授工作,教學效果顯著。同時,按照教學計劃要求,積極指導學生實驗實習、科學技術活動等。高質量完成學校規定的實驗教學和實驗技術工作。
(二)實驗、實習教學實績突出。在教學過程中,掌握本學科發展趨勢和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規律,不斷改革創新教學內容,熟練掌握現代化的教學手段和實驗技術手段;注重對學生實驗技能的培養,提高學生的實驗水平。需具備下列兩個條件中的一條:
1.指導學生獲得省級以上的優秀畢業論文獎、科技創新獎、學科競賽獎或科技發明獎等(排名第1);
2.指導學生參加省級以上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等(排名第1)。
(三)在實驗工作方面,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具備制定實驗室建設中、長期規劃的能力。
(四)能解決本學科實驗工作中出現的關鍵性技術問題,承擔過本學科的重大實驗工作。
(五)具有指導和培養下級實驗技術人員的能力。
第十九條 科研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第(一)條和(二)、(三)、(四)條中一條:
(一)在核心以上期刊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高水平、有創見的本專業學術論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以上在本學科權威期刊發表;或者撰寫正式出版的具有較高水平的學術著作1部,本人撰寫15萬字以上(或參加編撰通用教材1部,本人編寫15萬字以上),同時在核心以上期刊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高水平、有創見的本專業學術論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以上在本學科權威期刊發表。
(二)主持省部級以上課題1項以上,并通過成果鑒定或已經完成準予結題。
(三)獲省部級以上科研成果獎1項以上(有獲獎證書,排名前3)。
(四)成果轉化工作實績突出。利用專業優勢,將應用型科研成果轉化為社會生產力,并為國家或學校創造了較大的經濟效益,獲得省部級以上成果轉化方面的表彰,或獲得發明專利2項以上(有證書,排名第1)。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對從國內外引進、沒有專業技術資格或越級申報專業技術資格的高層次人才,在滿足本條件第三條前提下,可根據本人實際水平、能力和業績成果直接申報相應級別的專業技術資格。
第二十一條 本資格條件中年齡、任職年限、論文論著發表出版、課題結題、專利取得等業績成果時間均截止到申報年度上一年年底。
第二十二條 關于再次申報專業技術資格
(一)連續兩年申報專業技術資格未通過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的人員,第三年不得申報。
(二)再次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須取得新的重要成果,應在前一次申報材料的基礎上,取得以下其中之一項業績(多次申報多次累加):
1.發表中文核心期刊1篇;
2.主持完成市級以上課題1項;
3.市級以上獎勵1項(排名第1);
4.授權發明專業1項(排名第1)。
第二十三條 本資格條件有關詞語或概念的解釋:
(一)提供的論文須是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完成的本專業論文,且可在“中國期刊網”等論文數據庫中查證到。在“增刊”、“特刊”、“專刊”、“專輯”上發表的論文和論文集收錄的論文、會議論文均僅作為參考,不在成果統計之列。公開發表論文的期刊應具有“ISSN或CN”刊號,正式出版的專著和教材應具有“ISBN”書號。
(二)省級教育教學改革課題指省教育主管部門下達的課題,市級教育教學改革課題指市級教育主管部門下達的課題,省級科研課題指列入省哲學社會科學、教育科學規劃的課題和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立項的課題,市級科研課題指列入設區市哲學社會科學、教育科學規劃的課題、市級科技主管部門立項的課題。
(三)本資格條件中未注明排名的獲獎要求,均以獲獎證書為準;指導學生獲獎以指導教師證書為準。
(四)本資格條件中規定的學歷、年限、數量、等級等均含本級。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項以上含1項,三等獎以上獎勵含三等獎,省部級以上含省部級,市廳級以上含市廳級。
第二十四條 申報之日已辦理退休手續或已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在申報范圍之內(申報之日以學校規定的申報材料報送時間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之公布之日起試行,由學院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