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學校信息,促進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教育部關于公布《高等學校信息公開事項清單》的通知和其他有關法律規范,結合本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是指本院在開展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制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學院信息公開工作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指導、監督下進行。
第四條 學院信息公開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做到公開內容真實、公開程序規范。
第五條 學院公開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學院安全穩定。
第六條 院長負責領導學院的信息公開工作。院長辦公室為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學院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制定學院信息公開的規章制度、工作規則;
(二)研究制定信息公開方案,確定信息公開的具體范圍、形式、程序等事宜;
(三)統一受理、協調處理、統一答復向學院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四)組織編制本院的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五)協調對擬公開的學院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六)組織學院信息公開工作的內部評議;
(七)承擔與本院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各相關職能部門根據要求負責公開本部門職責范圍內應該公開的信息。
第八條 公開信息前,院長辦公室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有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審批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公開。
第九條 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校園穩定、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及時報告學院領導,并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開的內容與范圍
第十條 學院信息公開分為向校內師生員工公開和向社會公眾公開(以下分別簡稱為向校內公開和向社會公開)。信息公開的屬性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學院在制作信息時或獲取信息后就應當明確該信息的公開屬性和公開的對象。難以確定公開屬性的,應及時報請主管部門或省教育行政部門審定。確定不予公開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以下信息學院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性質、辦學宗旨、辦學層次、辦學規模,內部管理體制、機構設置、學校領導等基本情況;
(二)學校章程以及學校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四)各層次、類型學歷教育招生、考試與錄取規定,學籍管理、學位評定辦法,學生申訴途徑與處理程序;畢業生就業指導與服務情況等;
(五)學科與專業設置,重點學科建設情況,課程與教學計劃,實驗室、儀器設備配置與圖書藏量,教學與科研成果評選,國家組織的教學評估結果等;
(六)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助學貸款與勤工儉學的申請與管理規定等;
(七)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數量、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崗位設置管理與聘用辦法,教師爭議解決辦法等;
(八)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與投訴方式;
(九)財務、資產與財務管理制度,學校經費來源、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方案,財政性資金、受捐贈財產的使用與管理情況,儀器設備、圖書、藥品等物資設備采購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標;
(十)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處置情況,涉及學校的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
(十一)對外交流與中外合作辦學情況,外籍教師與留學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學院向社會公開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負責人、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
學院向社會公開的具體信息內容詳見附件1:《蘇州工業職業技術學院信息公開事項清單》。
第十二條 除已公開的信息外,本院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根據自身教學、科研、生產、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學院或二級學院(系)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對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信息不予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商業秘密的;
(三)屬于個人隱私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學校規定的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項、第(三)項所列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學院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第三章 主動公開的途徑和要求
第十四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學院信息,通過學院網站信息公開專欄公開。學院還應利用各種會議、會議紀要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公共媒體,校內廣播、電子顯示屏、信息公告欄等予以公開。
第十五條 學院開設信息公開意見箱,設置信息公開專欄,建立有效鏈接,及時更新信息,并通過信息公開意見箱聽取對學院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學院編制公布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并及時更新。信息公開指南應當明確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和獲取方式,依申請公開的處理和答復流程等。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稱、生成日期、責任部門等內容。
第十七條 定期對本院的規章制度等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和匯編,并將匯編置于各單位的辦公室、檔案室、圖書館等場所,并在學院網站予以公開,以方便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免費查閱。將學生管理制度、教師管理制度分別匯編成冊,在新生和新聘教師報到時發放。
第十八條 屬于主動公開的學院信息,應當自該信息具備公開條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利用符合信息內容特點,便于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知曉的形式予以公開。公開的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新。法律法規對信息內容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對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學院實行決策前信息公開和實施過程的動態信息公開。決策內容需征求師生員工意見的,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并確保其公開的有關信息在整個征求意見的期限之內均處于公開狀態。
第四章 依申請公開的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條 學院處理信息公開申請由受理申請、處理(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見)、答復、信息提供等環節構成。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向學院申請公開學院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申請書見附件2。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單位代為填寫信息公開申請。
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學院信息內容的準確描述,如信息名稱、文號或者其他重要特征;
(三)獲取學院信息的形式。學院可以詢問申請人獲取學院信息的用途。可以向申請人提供申請書的格式文本。
第二十二條 對于申請人提出的學院信息公開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并作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學院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屬于本院公開職責權限范圍,但尚未制作或者獲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學院信息不存在;
(四)不屬于本院公開職責權限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的職責單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聯系方式;
(五)申請公開的學院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應當說明理由;
(六)申請內容不明確,且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補正,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七)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復申請公開同一信息,學院已經作出答復且該信息未發生變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處理。
第二十三條 學院認為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應將決定公開的學院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條 收到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之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院長辦公室主任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學院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五條 學院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方式和載體形式提供學院信息。無法按照申請人的要求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或者其他適當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有證據證明學院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學院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學院予以更正;學院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單位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 學院向申請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收取實際發生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方式提供學院信息。
收費標準按照所在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收取的費用全部上繳學院。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辦公室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申請人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條 學院將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干部崗位責任考核內容。
第三十條 學院紀檢監察室負責對學院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學院按照學年度撰寫信息公開工作報告,于每年10月底前向社會公布,并按要求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院主動公開信息的情況;
(二)依申請公開學院信息和不予公開學院信息的情況;
(三)本院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對信息公開的評價情況;
(四)學院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五)因學院信息公開工作遭到舉報、提出申訴或訴訟的情況;
(六)本院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學院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學院紀檢監察室或者學院上級主管部門舉報。學院紀檢監察室收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調查處理,并書面向舉報人告知處理結果。
第三十三條 學院將開展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為學院信息公開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已經移交檔案館的學院信息公開,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涉及工作日的計算,若遇國家法定假日或高校寒暑假,則按其公布的假期起止日順延。
第三十六條 學院各二級院(系)辦公室負責本單位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并參照學院信息公開相關內容和要求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附件1:蘇州工業職業技術學院信息公開事項清單
附件2:蘇州工業職業技術學院信息公開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