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意見》(中辦發〔2016〕77號)、《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簡政放權激發市場活力的意見》(蘇發〔2016〕42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蘇辦發〔2018〕5號)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關于聚力創新深化高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蘇人社發〔2017〕168號)等有關文件精神,充分發揮專業技術資格評審(下稱資格評審)對學院師資隊伍建設的激勵和導向作用,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我院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院在崗事業編和非事業編教職工。
第三條 學院根據蘇州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審核表中崗位余額情況開展評審,每年學院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領導小組研究討論在編和非在編可申報崗位數。
第四條 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堅持思想政治素質、師德師風、教書育人、業務能力和貢獻大小等方面的綜合評價。
第二章 評審原則
第五條 堅持“按需設崗、因事設職、保證重點、兼顧一般”原則。妥善處理重點、新興專業(學科)與一般專業(學科)的關系,將空余崗位數額向教學第一線的專業技術人員傾斜。根據學院崗位設置情況結合各系或各學科專業技術職務高、中、初比例結構現狀,每年向各系(院、部)或各學科下達申報指標。
第六條 堅持“按崗評聘”的原則。專業技術崗位工作人員須根據現工作崗位申報專業技術資格。
第七條 堅持“科學、民主、公正、合理”的原則。嚴格評審范圍、嚴格評審條件、嚴格評審程序、嚴肅評審紀律,把好申報材料關、單位民主推薦關、職能部門審核關、學科組評議關和評委會評審關,確保評審工作質量。
第三章 申報資格系列和條件
第八條 資格系列
根據江蘇省職稱制度體系的政策要求,學院教學崗位的專業技術資格系列主要包括教師和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崗位的專業技術資格系列為教育管理研究;其他專業技術崗位的專業技術資格系列主要包括實驗技術、會計、檔案、圖書資料等。所有系列設置初級、中級和高級專業技術資格,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分為正高級和副高級。
第九條 資格條件
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工作領導小組修訂印發的《江蘇省高等職業院校教師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蘇職稱〔2018〕1號)和《江蘇省高等學校實驗技術人員評價標準》《江蘇省高等學校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師評價標準》《江蘇省高等學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員評價標準》(蘇職稱〔2017〕4號)是評審專業技術資格的基本標準。學院將根據學科專業發展情況、人才隊伍建設需要等,在江蘇省專業技術資格條件的基礎上,提出更高的資格條件。
其他輔系列專業技術人員由學院評審委員會評審后參加相關主管部門評審。
符合各系列專業技術資格申報條件并滿足學院專業技術資格申報相關規定的人員,可以申報。
第四章 評審組織及要求
第十條 學院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領導小組(下稱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評審工作領導小組由學院黨委書記、院長擔任組長,分管教學、科研和學生管理工作的院領導擔任副組長,成員有組織部、宣傳部、紀檢監察室、人事師資處、教務處、科技處、校企合作處、學生工作處和高等職業教育研究所等主要負責人組成。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院專業技術職務工作政策的制定;負責確定可申報崗位數;負責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的指導工作;負責成立學科組;負責修訂資格條件和標準等。評審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人事師資處處長任辦公室主任。
第十一條 學院教師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下稱高評委)。高評委負責評審學院高等學校教師、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師、教育管理研究人員和實驗技術人員高級職稱評審工作。
學院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下稱中評委)。中評委負責評審學院教師、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師、教育管理研究人員和其他輔系列專業技術人員中級職稱評審(不含“以考代評”系列)。
第十二條 主任委員庫。主任委員庫由評審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江蘇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設置,由5-7名本專業(學科)在職的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知名度較高的學術、技術帶頭人組成。
評審會議前,在主任委員庫中抽取執行評審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各1名。
第十三條 評審專家庫。評審專家庫由評審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江蘇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設置,由評審委員庫和專業(學科)組成員庫兩個子庫組成,其成員可以在校內外的同行專家中遴選,校外專家均不得少于20%。評審委員任期為三年,評審專家庫中45歲及以下的專家應不少于三分之一。
評審委員庫由在職的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專家組成,人數一般在30人以上。專業(學科)組成員庫由在職的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專家組成,人數一般在10人以上。
評審會議前,在評審委員庫中抽取不少于11人成員,組成執行評審委員會委員,從專業(學科)組成員庫中抽取不少于5名成員組成專業(學科)評議組,專業(學科)評議組負責人由當年度的評委會執行委員擔任。
第十四條學院資格審查小組。學院資格審查小組由學院人事師資處、教務處、科技處、校企合作處、學生工作處、高等教育研究所等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對申報人員的申報資格條件進行資格審查;負責對申報人業績進行鑒定和排名。
第十五條 單位考評組。單位考評組由各系(院、部)成立,負責本單位申報人員的資格審查、考核和推薦排序工作。考評組成員由系(院、部)黨政領導和副教授及以上人員組成,成員7-9人(人數較少的單位成員數不少于5人),必要時可聘請外單位專家參加。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六條 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程序
一、核定崗位數
學院根據“嚴格執行蘇州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審核表比例要求,不得突破崗位可使用的崗位數額,按照有利于師資隊伍建設和學院改革發展的原則”要求,核定各級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評審限額指標,統籌規劃、合理安排。
二、個人申報
按照學院下撥到學科或專業的可申報崗位數,符合條件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提交申報材料。
三、系(院、部)考核推薦
各單位考評組根據相關文件要求,對申報人的申報資格、思想政治表現等方面進行審查,并完成推薦工作,申報人申報材料和審查推薦結果進行公示。
(一)民意測評。系(院、部)組織召開由單位領導和教師代表參加的民主測評會,通過聽取申報人本人匯報、查看其申報材料、考察其工作業績,對申報人做出客觀、全面的評價。參加人數一般不少于15人,贊成人數超過半數以上方可申報。
(二)思想政治表現考核。各黨總支對申報人的政治素質、職業道德、團隊協作精神、集體觀念等方面進行考核,并簽署客觀、詳細的考核意見;考核中對發現觸犯法律法規、思想政治表現差、違背教師職業道德、有學術不端行為的,實行師德師風考核“一票否決制”。
(三)考評組推薦。各單位考評組綜合申報人民意測評情況、思想政治表現情況、教學質量綜合考核情況、任現職以來的年度考核情況以及履行崗位職責情況,擇優排名推薦申報人。
四、資格審查
學院資格審查小組根據相關文件要求,對系院推薦的申報人的申報條件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結果在全院范圍進行公示。
(一)人事師資處審核申報人學歷、資歷和任職以來年度考核等情況。
(二)教務處審核申報人教學工作量,明確申報人完成的總課時數;檢查申報人的教學常規工作情況,提供教學質量考核評分或等第;審核申報人有關教學建設、教學成果、教學獲獎、指導學生競賽等資料;審核申報人有關專業帶頭人/負責人、教研室主任等教育教學管理情況。
(三)科技處通過檢索提供申報人的論文真實性及類別等級,并出具驗證報告;驗證有關科研項目、科研成果和科研獲獎等材料。
(四)高等職業教育研究所審核申報人教改課題等材料。
(五)校企合作與就業工作處審核申報人專業實踐情況等。
(六)學生工作處審核申報人班主任等學生管理工作情況。
五、代表作送同行專家鑒定
由人事師資處統一組織代表作送同行專家鑒定工作。同行專家鑒定意見作為各級評審組織開展評審、推薦工作的重要依據。鑒定結果均為“已達到”可以參加學科組評議。
六、學科組評議
學科組在申報人進行面試答辯的基礎上,對申報人的業績、成果及其它材料進行評議。結合基層單位推薦結果、代表作同行專家鑒定結果以及學院思想品德考核和教學能力質量考核結果,在學院規定的崗位限額內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推薦人員的贊成票必須超過出席學科組會議評委數的1/2。學科組評議結果在全院范圍公示。
七、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評審
按照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崗位要求,參考學科組評議的意見,對申報人的教學、科研、社會服務等業績進行全面評議,在核定的崗位指標內,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評審人員的贊成票需超過出席會議評委數的2/3。
八、公示、備案及委托評審
學院將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結果在全院范圍內進行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公示結束后,將學院具備評審權的高等學校教師、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和實驗技術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結果上報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將學院不具備評審權的其他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人的申報材料委托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十七條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程序
除了不組織代表作同行專家鑒定、不向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上報備案程序結果外,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其他程序與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程序相同。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結果報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第六章 評審紀律與監督
第十八條 申報人應對所填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客觀性負責,不弄虛作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評委的客觀公正性,不得干擾評審工作。
第十九條 評審專家應恪守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紀律,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并加強自律,自覺接受監督。
第二十條 分管紀檢工作的院領導或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學院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中的紀律監督和檢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 評審工作實行回避制度,在評審(評議)評委、專業(學科)評議組成員本人或者其直系親屬時,該成員應當申請或被告知回避。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評審紀律、影響評審工作的申報人,取消其申報資格或已評審通過的任職資格,并根據具體情節和有關規定做進一步處理;對違反評審紀律的單位,根據具體情況按學院相關規定追究單位負責人和具體經辦人員的責任;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評審專家,暫停其參與評審工作或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對違反評審紀律的工作人員,停止其參與評審工作,并視其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相應處分。
第二十三條 在基層單位考核推薦、資格審核、學科組評議、評審委員會評審四個環節,分別對結果在相應范圍內進行公示,接受學院教職工的監督。在公示期內,如有人民來信,將根據《江蘇高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學術不端和違規行為舉報投訴處理規程》(以下簡稱《規程》),責成相關職能部門調查核實。如舉報屬實,則取消被舉報人申報資格,并根據《規程》做出相應處理,同時不再替補申報。在學院評審工作結束之前,對非公示期間內收到的舉報投訴,在學院評審工作結束后,按照《規程》再行調查處理。
第七章 爭議和申訴
第二十四條 有關申報人申報材料問題,可向學院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辦公室負責受理關于申報材料認定情況等爭議,并經調查核實后,根據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五條 有關申報違紀違規問題,可向學院紀檢監察室反饋,紀檢監察室受理關于申報評審過程中違紀違規等爭議,并經調查核實后,根據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六條 成立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訴工作組(下稱申訴工作組),申訴工作組設在工會,由工會主席擔任組長。申報人認為對自己評審結果處理不正確的情況,要求重新評審,可向申訴工作組提出申訴,申訴材料需書面提交申訴工作組。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起試行,原《關于學院專業技術職務評審推薦工作管理辦法》(蘇工院〔2017〕37號)同時廢止。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學院人事師資處負責解釋。未盡事宜,由學院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另行規定。
蘇州工業職業技術學院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