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關于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法規意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堅持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院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條 院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堅論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緊密圍繞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推進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工作 。
第二章 議事決策范圍
第四條 院長辦公會議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會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會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條 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提議的重要事項:
(一) 教師隊伍建設、學生培養、專業建設、校園建設等學校內涵發展的重要工作規劃,學校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規章制度、重要工作計劃等。
(二) 學校行政管理組織機構和人員編制的設置與調整方 案,學術組織機構的設置與調整方案。
(三) 學校人才工作規劃、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計劃,涉及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創新、人才成長環境優化等重要事項。
(四) 學校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情況的審定,未列入學校年度預算的預算追加和大額度支出,重大捐贈,以及其他 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五) 學校重要資產處置、重要辦學資源配置、無形資產授權使用方案。
(六) 國家或地方各類重點建設項目、國內、國(境 )外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重要項目、重大合資合作項目、重要設備和大宗物資采購或購買服務、重大基本建設和大額度基建修繕項目等學校重大項目設立和安排方案。
(七) 學術委員會等學術組織建設,以及學校學術評價、審議、評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八) 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級以上重大表彰推薦和校級重大表彰事項。
(九) 校園文化建設和校風教風學風建設的重要事項。
(十) 教職工薪酬體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獎勵、懲處和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
(十一) 院長認為需要提交黨委會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十二) 黨委會認為需要先由院長辦公會議審議的事項。
第六條 院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一) 貫徹落實黨的教育工作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部門決策部署,加強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二) 執行學校黨委會決定或決議事項的實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 學校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具體規章制度和工作計劃安排 。
(四) 學校人才引進、培養、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項。
(五) 學校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晉升管理等重要事項。
(六) 學校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的執行,大額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預算的執行,大額度資金調動、使用和運作的具體安排,以及財務管理與監督審計的重要事項。
(七) 學校重要資產處置、重要辦學資源配置、無形資產授權使用方案實施中的重要事項。
(八) 學校重大建設、合作、采購項目實施中的重要事項。
(九) 學校年度審計計劃安排、重點審計項目執行等年度 審計事項。
(十) 學校專業設置與調整等重要事項。
(十一) 人才培養方案制定與修訂,課程體系建設和調整,教材編審,年度招生就業和學生畢業等重要事項。
(十二) 科研項目設立,科研經費管理,科研成果申報、獎勵與轉化等重要事項。
(十三) 學校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事項。
(十四)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的重要事項。
(十五) 實施思想品德教育,推進課程思政建設和教師、學生社會實踐的重要措施。
(十六) 學校學術委員會等學術組織提交審議的相關事項。
(十七) 教師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政紀處分,學生學籍管理、獎勵及違規處理等重要事項。
(十八) 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
(十九) 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見辦理事項。
(二十) 其他事關學校事業發展、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 要行政事項。
(二十一) 按規定需要由院長辦公會議審議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議事決策原則和程序
第七條 院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兩周召開一次,遇有重要情況經院長同意可以隨時召開。會議由院長召集并主持。院長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托副院長召集并主持。
第八條 院長辦公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成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當在會前向院長請假。
學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議題相關單位負責人可以列席會議;涉及師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議題可以邀請師生代表列席。
第九條 院長辦公會議議題由院長提出,也可以由學校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提出、院長綜合考慮后確定。重要議題院長應當在會前聽取黨委書記意見,意見不一致的議題應暫緩上會。集體決定重要事項前,黨委書記、院長和有關領導班子成員要個別醞釀、充分溝通。
凡屬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自身職權范圍內決定的事項,一般不提交院長辦公會議研究討論。
第十條 對擬研究討論的重要事項,議題相關單位應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合法合規性審查和風險評估。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經過專家評估及技術、政策、法律咨詢,涉及學術事務的重要事項,應充分聽取學術委員會等學術組織意見;對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方式,廣泛聽取師生員工的意見。
第十一條 院長辦公會議議題實行一事一報制度,議題相關材料應提前提交至學校黨政辦公室,黨政辦公室應提前將會議議題及相關材料送達有關參會人員。
第十二條 院長辦公會議按既定議程逐項進行。無特殊情況或未經會議主持人同意,一般不臨時動議議題。
第十三條 院長辦公會議議題由分管校領導或相關單位負責人匯報。出席人員應當充分討論,對決策建議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并說明理由。未到會領導班子成員 的意見可以書面形式表達。院長應當最后表態。
第十四條 院長辦公會議研究討論議題時,院長應當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建議,在此基礎上對研究討論的事項作出決定。如對重要問題發生較大意見分歧,一般應當暫緩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 緊急情況下不能及時提交院長辦公會議研究討論的事項,可由院長與分管校領導共同商議臨機處置,事后應及時向院長辦公會議通報。
第十六條 院長辦公會議審議議題時應當通知相關單位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問詢。
第十七條 院長辦公會議議題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第十八條 院長辦公會議作出的決定,適合公開的在校園網上依據有關規定及時公開。對需保密的會議內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定,參會人員應當遵守保密規定。
第四章 議定事項執行與監督
第十九條 院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由學校分管領導或相關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執行情況應當及時向院長或院長辦公會議匯報。
院長辦公會議的決議由黨政辦公室負責督辦。對決議的辦理情況納入相關考核,黨政辦公室應及時將信息反饋給院長或院長辦公會。
第二十條 院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執行;對執行不力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問責追責;決策執行過程中需作重大調整的,應當提交院長辦公會議決定;需要復議的,按照第九條規定重新提交議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學校黨政辦公室負責院長辦公會議的會務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議題,印發會議材料,通知參會人員,做好會議記錄,編發會議紀要并在學校信息門戶公布,歸檔會議材料。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由蘇州工業職業技術學院院長辦公會議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黨政辦公室承擔。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蘇州工業職業技術學院院長辦公會議事規則(試行)》(蘇工院黨委〔2018〕2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