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健全學校內部審計制度,充分發揮內部審計作用,推動學校教育事業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令第11號)和《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教育部令第4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校內部審計是學校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審計人員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實施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建議,以促進單位完善治理、實現目標的活動。
第二章 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第三條 學校審計處在學校黨委和校長的領導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上級部門和學校的規章制度,獨立開展內部審計,向校長及分管校領導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時接受上級審計機關及主管部門內審機構的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四條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和審計工作的需要,配備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相適應的專職審計人員,并通過崗位培訓和后續教育不斷保持和提高其專業勝任能力。
第五條審計處根據工作需要,可聘任校內外具備專業知識、經驗豐富的人員擔任特約審計人員或兼職審計人員,參與有關審計事項。
第六條 審計處在審計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內部審計制度,保證審計業務質量,提高工作效率,防范和規避審計風險。
第七條 審計人員在工作中應嚴格遵守內部審計準則和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時,與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對象或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八條 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障礙和打擊報復。
第九條 審計人員應當履行保密義務,對于實施審計業務中所獲取的信息,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學校保密規章制度執行。
第三章 審計處職責和權限
第十條 審計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校及所屬單位以下事項進行審計:
(一)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政策措施情況;
(二)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措施和年度業務計劃執行情況;
(三)財政財務收支和預算管理情況;
(四)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情況;
(五)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情況;
(六)資金、資產、資源的管理和效益情況;
(七)辦學、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業務活動的管理和效益情況;
(八)學校管理的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
(九)境外機構、境外資產和境外經濟活動情況;
(十)學校和上級主管部門要求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審計處可以對學校及所屬單位財務收支及其有關業務活動中的重要問題或重大事項開展審計調查,向學校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審計調查結果,提出加強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審計處根據工作需要,可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審計。
第十三條 審計處在審計范圍內,具有下列主要權限: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報送審計所需的有關資料、相關電子數據,以及必要的計算機技術文檔;
(二)參加或列席有關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三)參與研究有關規章制度,提出制定內部審計規章制度的建議;
(四)檢查有關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的資料、文件和現場勘察實物;
(五)檢查有關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和資料;
(六)就審計事項中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開展調查和詢問,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七)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及時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經同意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八)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有權予以暫時封存;
(九)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和改進管理、提高績效的建議;
(十)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被審計單位和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者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十一)對嚴格遵守財經法規、管理規范有效、貢獻突出的被審計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提出表彰建議。
(十二)審計處對學校、院系及所屬單位的審計確保五年至少一次。
第四章 內部審計程序
第十四條審計處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部署和學校工作安排,制定年度審計計劃,報經分管校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審計處應當根據年度審計計劃確定的審計項目組成審計組,并于實施審計前,向被審計對象送達書面審計通知。
第十六條 審計組實施審計時,應當運用適當的審計方法,獲取審計證據,做出審計記錄。
第十七條 審計組實施審計后,應當形成審計報告并征求被審計對象意見。被審計對象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10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審計處,逾期視為無異議。連同被審計對象的反饋意見及時報送審計處。
第十八條 審計報告報分管校領導審批。經批準的審計報告及批復意見應當及時送達被審計對象和相關部門,被審計對象和相關部門根據審計意見和建議及時進行整改,并向學校和審計處書面報告整改情況。
第十九條 被審計對象對審計報告如有異議,可以在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30日內,向審計處或校領導提出書面意見。
第二十條審計處應對重要審計事項進行后續審計,檢查審計報告中審計意見、審計建議的采納和整改情況。
第二十一條 審計處應當建立健全審計檔案管理制度,并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審計檔案資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被審計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學校或者學校領導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一)拒絕或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會計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轉移、隱匿、篡改、銷毀有關文件和會計資料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四)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五)轉移、隱匿違法所得財產的;
(六)拒不執行審計決定和審計意見或整改不力、屢審屢犯的;
(七)報復陷害審計人員或檢舉人的;
(八)違反國家規定或者本單位內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各項所列行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審計處和審計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職守,給學校和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泄漏國家、學校機密和被審計單位和個人秘密的。
上述各項所列行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學校全資企事業單位審計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在執行過程中如與國家或上級部門的審計法規相抵觸時,按國家或上級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由中共蘇州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審計處承擔。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