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工院黨委〔2023〕1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治校、民主辦學,完善現代大學管理制度,落實教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評議監督權,依據教育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教育部令第32號)、《江蘇省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蘇委教〔2013〕9號)、《江蘇省高等學校二級單位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試行)》(蘇委教〔2019〕11號)以及《蘇州工業職業技術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蘇工院黨委〔2023〕1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二級單位”是指學校的系、院、部和行政機關。辦法中出現的“本單位”,均指學校“二級單位”。
第三條 學校二級單位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二級教代會)是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延伸和二級單位內部治理基本架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二級單位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實施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四條 學校二級單位應當建立教代會制度,在同級黨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職權,同時接受學校教代會執委會和工會的相關業務指導。
第五條 二級單位行政要尊重支持教代會行使職權。二級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本單位行政負責人在職權范圍內獨立開展工作。
第二章 職 權
第六條 審議建議權。聽取本單位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聽取本單位的發展規劃、工作計劃、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和改革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審議通過權。審議通過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分配實施方案以及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等其它重要管理制度和辦法。
第八條 評議監督權。討論審議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或教職工意見建議的處理情況報告;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本單位領導干部;通過多種方式監督學校、二級單位各項工作制度、決議、決定等在本單位的貫徹落實情況,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法律法規政策規定需要在教代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十條 凡與學校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具有聘任聘用或勞動關系的教職工,均可作為教代會代表人選。代表必須擁護黨的領導,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認真負責,熱心為教職工服務,積極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具有較強的民主管理素質和議事能力。
第十一條 代表人數一般不少于二級單位總人數的40%,具體比例由本單位工會與行政協商后,報請同級單位黨組織和學校工會同意后確定。
第十二條 代表的構成應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其中一線教職工代表不少于代表總數的60%,擔任本單位行政職務的不超過代表總數的20%,青年教職工、女教職工以及黨外人士等在代表中應當占有適當比例。二級單位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工會、團委負責人,根據工作需要應提名為代表候選人人選。
第十三條 二級教代會代表的產生:
以二級單位內設二級機構劃分選舉單位,人數較少的機構可合并組建選舉單位,各選舉單位按照下達的代表名額,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直接選舉產生代表。選舉應有各選舉單位內三分之二以上教職工參加方能進行,被選代表獲選舉單位應出席人數的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教代會籌備工作領導小組或工會負責對代表資格進行審查,主要審查當選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條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結構和比例,是否符合選舉程序。
第十四條 二級教代會以選舉單位為基礎組建代表組或聯合代表組,由代表民主推舉組長。代表組組長的職責是:
主持代表組的會議活動;組織征集代表的意見和建議;反映代表意見;組織本代表組參加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其它有關事項的落實。
第十五條 二級教代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不是代表的本單位黨政領導、知名專家、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離退休老同志、學生代表列席會議。列席人員無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十六條 二級教代會代表的權利:
(一)在本單位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按照規定程序提出意見、建議或提案;
(三)對本單位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進行巡視、質詢、檢查和督促;
(四)對本單位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因履行代表職責而受到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和控告。
第十七條 二級教代會代表的義務:
(一)認真學習領會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努力提高自身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能力;
(二)堅持立德樹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三)積極參加二級教代會的活動,認真執行和宣傳教代會的決議、決定,完成教代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四)密切聯系群眾,聽取和反映群眾意見,做好群眾工作,并接受監督和評議;
(五)自覺遵守職業道德和學校規章制度,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八條 二級教代會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二級教代會屆期相同,可連選連任。教代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選舉單位可以依照規定程序撤免、更換本單位的代表。如代表任期內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可撤免或罷免:
(一)違法犯罪,受到刑事處罰;
(二)違反校紀校規,受到處分或處理;
(三)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職責或嚴重失職失去教職工信任,經原選舉單位半數以上教職工同意。
退休、調離、與單位依法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勞動合同的代表,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代表提出辭職要求,須經教代會過半數的代表通過。代表出現缺額,可由原選舉單位按規定程序補選。
第四章 工作機構
第十九條 二級單位工會是本單位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籌備教職工代表大會,組織選舉教代會代表,代表培訓,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等工作。
第二十條 二級教代會根據工作需要,可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設立若干專門工作組。
第二十一條 執行委員會為二級教代會閉會期間履行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的常設機構,一般由5~7人組成,設主任、副主任各1名。專門工作組對二級教代會負責,按各自職責開展工作。
第二十二條 二級單位行政應當為教代會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保障。
第五章 組織規則
第二十三條二級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人數80人及以上的二級單位,應當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人數應不少于30人;不足80人的可以召開全體教職工直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其性質、職權、運行規則與二級教代會相同。
第二十五條 二級教代會每屆任期3年,定期換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教代會。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向代表作出說明,取得多數代表的同意。遇有重大事項,經二級單位黨組織、教代會執行委員會、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代會。
第二十六條 二級教代會首屆或換屆大會,可成立由二級單位黨組織負責人任組長,工會組織負責人任副組長,行政、團委負責人等組成的教代會籌備工作領導小組。籌備工作領導小組提出教代會籌備方案,經二級單位黨組織會議研究同意后執行。
第二十七條 二級教代會籌備工作主要內容有:提出大會主要議題,制定會議籌備工作方案;確定會議正式代表、列席代表的條件、代表名額分配、代表選舉辦法,組建代表組;擬定大會議程;提出大會主席團、教代會執行委員會及各專門工作組候選人推薦名單和選舉辦法;編印大會文件材料;大會召開的其他準備工作。
第二十八條 二級教代會召開之前可召開預備會議,由分工會召集,首屆或換屆大會可由籌備工作領導小組召集,全體二級教代會正式代表參加。
第二十九條 預備會議的主要任務:聽取會議籌備情況、代表資格審查情況(教代會第一次會議)以及列席代表建議名單的報告,確定教職工代表大會主持人,通過大會中心議題和議程等。
第三十條 二級教代會正式會議一般由分工會主席主持,人數較多的單位可設大會主席團,主席團成員可輪流擔任執行主席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在教代會代表中產生,本單位黨、政、工、團負責人、執委會負責人、各代表組組長可作為提名人選,黨組織負責人一般提名為主席團團長人選。其中一線教職工、不擔任中層正職領導人員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應超過50%。
第三十一條 二級教代會正式會議的主要議程包括:聽取討論二級單位行政負責人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代表意見建議(或提案)處理工作報告及提交大會的其他專項工作報告;組織代表討論,征集代表的意見和建議(或提案);表決教代會職權范圍內應當表決通過的事項等。
第三十二條 二級教代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表決事項經應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贊成方為有效,表決方式視議題由預備會確定。其中,提交教代會審議通過的事項,需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第三十三條 對于二級教代會職權范圍內的有關事項,必須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議、決定,未審議通過的事項,不得以其他方式審議通過或強行實施。
第三十四條 分工會應在會前征集代表的提案或書面意見、建議,并及時整理分類,送單位行政閱處,確定整改落實部門和辦結、答復時間。二級單位黨政領導班子、職能部門應認真處理代表提案或意見、建議。其中,針對學校的可通過多種方式向學校有關方面提出;針對本單位的應認真處理和解決,及時與代表溝通交流,并于下次會上就處理和落實情況予以總體說明。
第三十五條 二級單位應認真執行教代會的決議,并在下次會上報告決議的執行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學校教代會執委會和工會應加強對二級教代會業務指導,規范二級教代會工作。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共蘇州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負責解釋,由學校教代會執委會承擔具體解釋工作。
中共蘇州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
2023年4月13日
主題詞:二級單位 教職工代表大會 實施辦法 |
蘇州工業職業技術學院黨政辦公室 2023年4月18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