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工業職業技術學院
關于對外承接社會考試工作的暫行辦法
為確保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同時發揮學校資源優勢積極服務社會,根據國家考試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中的社會考試,是指除本校學生參加的期末考試(含補考、重修考試)、大學英語(日語)四六級考試、高校英語應用能力AB級考試、職業技能鑒定、計算機等級考試之外的,由其他單位委托的各類招錄考試和職業資格考試等。
二、教室等教學資源是學校最重要的辦學資源,其根本作用是滿足學校的教學和學生學習需要。因此,利用學校教學資源對外承接社會考試工作,應以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為前提,以適度和必要為原則。
三、學校承接的社會考試工作,應當有利于提升我校的社會服務能力。
四、學校承接的社會考試工作由委托單位負全責,學校考點工作在委托單位的指導下進行。
委托單位負責制定考試工作方案;根據疫情防控形勢,做好考生前期情況摸排;考試當天安排防疫負責人、考務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等。
學校視需要可設主考、副主考、巡視、考務、監考等組織管理人員若干人,設宣傳、監督、保衛、后勤、醫療、財務等職能組。根據考試需要設置考務辦公室。
五、對有違規、違紀行為的考生,由考試委托單位負責、學校視需要配合處理。
六、學校主要承接上級和本市主管部門組織的考試工作。除上述考試外,學校原則上不承接其他社會考試。
各類社會考試承接的具體流程如下:
1.社會考試委托單位須至少提前20天與學校承辦單位(部門)取得聯系,溝通工作意向。
2.社會考試委托單位至少提前10天向教務處提出申請,填寫《蘇州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對外承接社會考試審批表》,并根據屬地要求做好相關報備工作、提供審批結果。
3.教務處根據申請和屬地批準材料,在確保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的前提下,經學校領導批準同意并簽訂考點設置協議書后,方可安排考試。
七、原則上學校不與第三方考試組織機構簽訂考點設置協議。
八、教務處根據委托單位需要,組織協調各教學單位和相關部門的考試管理工作。具體承辦單位按照要求落實考場安排、監考考務、安全保衛、后勤保障、疫情防控等事項,并認真組織實施。
九、學校的教室等教學資源由教務處統一管理,嚴禁任何單位及個人以各種名義擅自對外承接社會考試或出租、出借教學資源。如有違反,學校有權制止;情節嚴重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十、承接社會考試工作的成本核算規定如下:
1.考試費用支付項目:監考費、考務管理費、場地使用費、后勤保衛費、疫情防控費、資料文印費、考務用品費、考試宣傳費及其他必要的支出。
2.各項考試費用標準按考試組織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
3.其他社會考試的費用標準根據考試規模、考試時長等,由委托單位和學校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
十一、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