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工業職業技術學院
橫向技術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技術合同管理,維護學校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學??萍紕撔潞蜕鐣展ぷ鞯挠行蜷_展,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成果研發、轉化、應用和推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橫向技術合同(以下簡稱“技術合同”)是指學校與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就技術開發、轉讓、許可、咨詢、服務等而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技術合同一般包括: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許可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
第三條 技術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應包括:項目名稱,標的內容、范圍和要求,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地域和方式,技術信息和資料的保密,風險責任的承擔,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配辦法,驗收標準和方法,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及其支付方式,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后續改進技術成果的歸屬,解決爭議的方法,名詞和術語的解釋,技術合同的有效期限等。
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保密協議以及其他技術文檔等,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并經學校審核后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當注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第四條 學校訂立的技術合同,應當有利于學校科技創新工作的開展,促進學校內涵式高質量發展。
第二章技術開發合同
第五條 技術開發合同是學校與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品種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第六條 委托開發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提供技術資料,提出研究開發要求,完成協作事項,接受研究開發成果。
委托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應當按照約定制定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合理使用研究開發經費,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交付研究開發成果,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幫助委托人掌握研究開發成果。
第七條 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投資,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協作配合研究開發工作。
第八條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實施該專利。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第九條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致使技術開發合同的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技術開發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該風險由當事人約定。
第三章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
第十條技術轉讓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讓與他人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許可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其他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參照執行。
第十一條技術轉讓合同或技術許可合同,涉及技術秘密的,應當明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范圍和期限,但是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
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
第十二條許可人未按照約定許可技術的,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的,或者違反約定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章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第十三條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
第十四條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委托人。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執行。
第十五條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必要的資料,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
技術咨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詢報告或者提出的咨詢報告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減收或者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
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約定完成服務工作的,應當承擔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章技術合同的訂立
第十七條 技術合同的訂立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規,且對全部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八條 學校訂立技術合同統一以“蘇州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名義,未經學校授權,校內任何單位(部門)不得以“蘇州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名義對外訂立技術合同。
簽訂技術合同應當統一加蓋“蘇州工業職業技術學院技術合同專用章”,如有特殊情況,經學校審批可以加蓋“蘇州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公章。技術合同應當由項目負責人簽字,項目負責人對技術可靠性負責;學校委托系(院、部)負責人代表學校簽字并負責審查技術的可靠性。
第十九條 技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印發的《技術合同示范文本》。對方當事人要求使用其他合同模版的,項目負責人應當提前向學??萍继幪峤煌暾暮贤谋?,經學??萍继帉徍送夂蠓娇墒褂?。
第二十條 與學校訂立技術合同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履約能力,并應當在技術合同上簽字或蓋章。
第二十一條技術合同由項目負責人與對方當事人進行洽談。項目負責人必須是學校在職教工,并對學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負責。
第二十二條 技術合同簽訂地應當注明為蘇州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如合同簽訂地另有約定,應當事先報學??萍继帉徍恕?/span>
第二十三條合同爭議一般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明確約定向學校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提交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二十四條 技術合同中需要簽訂外協合同的,應遵守原合同的任務安排和經費預算。外協合同單筆經費金額原則上不得超出原合同金額的30%,累計不得超出50%。
系(院、部)應當對外協單位的資質、履行合同的能力、業務相關性、經濟合理性等內容進行審查。項目負責人應當提交對方單位加蓋公章的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項目負責人訂立外協合同時,應當主動申明與對方單位的關系,簽署“利益相關聲明”。確需與利益相關單位合作的需特別說明或公示。
第二十五條 技術合同中涉及到的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以及研發形成的軟件、專利等知識產權的歸屬權要有明確的約定。技術合同中包含代購設備的,應當附代購設備清單。代購設備清單應列明設備名稱、數量和金額。
第二十六條 技術合同的有效期限應充分考慮科研工作的進展情況和合同價款到賬時間。如技術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認為逾期未執行完畢的技術合同有必要繼續執行,應重新訂立合同。
第二十七條技術合同履行中,存在可能對人身安全造成危害和財產損失的實驗及相關工作,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意外事故對項目組工作人員造成人身傷害的醫療費救濟、補償和財產損失等有關費用的承擔份額,一般應約定由合同雙方共同分擔,分擔的比例可以在技術合同中具體約定。
技術合同履行中,可能對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項目負責人也可以在技術合同中明確約定,為項目組工作人員購買人身傷害保險,費用從項目經費中支付,購買人身傷害保險的期限為合同履行期限。
第二十八條 與技術合同有關的單位和人員在技術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應當嚴格保守所知曉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涉及技術秘密的,一般在簽訂合同前應與合作方簽署保密協議,訂立合同時含保密條款。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術合同訂立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技術合同應當按照學校合同管理辦法提交至各級單位、部門、校領導審核通過后方可簽訂,標的金額在50萬元(含)以上的技術合同,需由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后方可簽訂。審核通過后的技術合同在簽訂前如需要修改或變更的,應當再次按流程進行審核。
第六章技術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與終止
第三十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按照合同要求,認真、全面地履行合同。履行終結后,必須組織結題,結題形式如下:
(一)按合同書的規定或委托方要求的結題報告;
(二)按合同規定條款執行完畢,并由合作方依據《蘇州工業職業技術學院橫向技術合同結題驗收表》的要求簽發驗收證明或合同標的完成證明;
(三)合同執行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雙方同意終止合同,并簽訂終止協議。
上述材料由項目負責人及所屬系(院、部)負責人簽字并蓋章后交學??萍继巶浒浮?/span>
第三十一條 對方當事人在技術合同履行過程中變更單位名稱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向學??萍继幪峁┕ど坦芾聿块T的批準文件,對方當事人單位變更后的名稱按照批準文件確定。因對方當事人單位名稱變更需要變更技術合同內容的,應當訂立補充合同。
第三十二條 在技術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約定變更合同當事人名稱以外的其他內容的,經學校審核通過后應當訂立補充合同或重新訂立合同。在訂立補充合同或重新訂立合同之前,仍按原合同執行。
第三十三條技術合同履行過程中合作方存在違約行為的,項目負責人及其所在系(院、部)負責查明原因和收集證據,按合同規定追究合作方的違約責任,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及處理意見上報學??萍继?。
第三十四條 當技術合同一方當事人不能按約履行合同時,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向學??萍继幷f明情況。經雙方協商可以修改、補充已簽合同的有關條款,相關文件應當由學??萍继帍秃瞬浒?。
第三十五條 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解除或終止技術合同。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與對方擬定解除或終止合同的協議書,學校科技處審核批準后備案。
第三十六條 技術合同執行過程中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完成,同時合同中約定受托方應該賠償委托方損失的,損失賠償以合同實際到賬金額為限,在項目實際到賬經費中扣除,賠償金額實際支出時不足部分由項目負責人負責。
第三十七條 簽訂、履行技術合同過程中,嚴禁索賄受賄、徇私舞弊以及損害國家和學校利益、聲譽的行為;發現違規行為的,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責任。由于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工作失職,侵犯學校權益、破壞學校聲譽、造成經濟損失的,學校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相應責任。
第三十八條 出現技術合同糾紛的,學校對本項目經費實行凍結;糾紛處理結束后,經學校同意,予以辦理賬戶解凍或項目終止手續。發生技術合同糾紛給學校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糾紛過程中發生的維權費用以及確需向對方支付的違約金等),原則上由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共同承擔。
第七章技術合同的管理
第三十九條 科技處代表學校統一管理技術合同。技術合同作為教師科研工作量核算、職稱評定等審核的依據。
第四十條 項目負責人所在系(院、部)負責對技術合同內容中的技術指標、經濟合理性、相關課題組的履約條件和能力進行審核。
第四十一條技術合同的登記管理
(一)技術合同正本數量應根據實際需要,合作方、項目負責人、科技處各執一份,副本若干;
(二)在合同登記和認定中,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規定需交納的服務費,從學校提取的項目管理費中支付;
(三)技術合同由科技處負責報主管部門認定登記;
(四)未經項目負責人同意和學校主管部門批準,任何人不能借閱技術合同文本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二條 凡通過認定登記并確認屬于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等)的收入,享受國家有關稅收、信貸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定義范圍外的其它合作合同,如產學研平臺共建協議、校企合作協議、捐贈協議、技術入股協議等,凡涉及其它職能部門的,如相關職能部門有相應的管理規定則從其規定,無相關規定的按學校合同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原《蘇州工業職業技術學院橫向技術合同管理辦法》(蘇工院〔2019〕45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蘇州工業職業技術學院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科技處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