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工業職業技術學院
教學督導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學校教學質量保障體系,發揮教學督導在穩定教學秩序、規范教學活動、培養青年教師、提高教學質量、促進教學改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學督導工作是我院教學質量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全面督導學校的教學與管理,及時發現教學中存在的問題并督促整改,指導和推進教學改革。
第三條 教學督導工作貫徹“客觀、公平、公正、公開”和“以督促管,以導促建,管建結合,重在提高”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教學督導管理制度。督導工作采取校院兩級督導分級管理,專兼職督導互為補充的形式進行。督導分為三類:校級專職督導、校級兼職督導和院(系、部)督導。校級專職督導,原則上聘請校內退休的教師,由學校統一聘任;校級兼職督導經院(系、部)推薦或個人自薦,原則上聘請學校中層以上干部或教學名師或技能大師等,由學校選聘;院(系、部)督導由各院(系、部)自行聘請,并報學校質量保證中心備案。
第五條 校級教學督導員的聘任條件
1.熱愛教育事業,熟悉國家相關政策法規和學校有關政策要求,熟悉學校教學工作。
2.具備副高級以上職稱或曾擔任中層副職以上教學管理行政職務,具有較高的教學水平或豐富的教學管理經驗。
3.有較強的組織協調溝通能力及教學指導能力。
4.師德師風優良,堅持原則,辦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潔自律,身體健康。
5.愿意為促進學校教學改革、提高教學質量做出貢獻。
第六條 各院(系、部)督導員的聘任條件
1.熟悉高職教育教學規律和教學業務,具有一定的教學研究能力。
2.教學水平高,指導學生或本人參加獲得市級以上各類競賽一等獎以上,或主持過院級以上教改課題。
3.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在崗教師,在本單位教職員工中享有較高威信。
4.師德師風優良,治學嚴謹、有一定管理經驗。
5.堅持原則、辦事公道、能深入實際聯系師生。
第七條 校級督導由學校頒發聘書,聘期三年,經考核合格后可連聘連任。在聘期內,學校可根據工作需要對督導員作適當調整或補充。督導員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學校根據督導工作完成情況,統一發放工作補貼。
第八條 由質量保證中心代表學校負責教學督導的相關工作,協調校院(系、部)兩級教學督導,并處理相關工作;各院(系、部)指派專人負責與校級教學督導聯系、協調并處理相關事務。
第三章 工作職責與要求
第九條 教學督導實行工作例會制度。學期初召開工作部署會,確定工作重點和任務安排;學期末召開工作總結會,審議督導工作報告等。院(系、部)教學督導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匯總相關信息并開展交流,并將問題、合理化建議和典型案例報送質量保證中心。
第十條 教學督導工作主要職責
1.聽課并督導教學秩序和教學效果,指導任課教師改進教學,核實學生反映的教學問題。
2.校級督導主要以督導全校通識類課程為主,專業課程為輔。各院(系、部)督導重點督導本單位開設的專業課程。
3.受學校委托或者自主開展調查研究,了解教職員工和學生對教學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形成調研或分析報告。
4.根據學校安排,參加教學專項檢查、相關評估、認證及評審工作。
5.參加教學督導工作會議,撰寫督導工作報告。
6.完成學校或院(系、部)委托的其他教學督導工作。
第十一條 教學督導工作要求
1.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務。
2.工作時佩戴督導工作證,不遲到早退,不干擾正常教學。
3.聽課前后與任課教師和學生進行必要的交流,并注意交流的方式方法。
4.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通知課程任課教師所屬教學單位或學校質量保證中心核實處理。
5.原則上每學期完整聽課一輪,覆蓋學校開設的課程。院(系、部)督導聽課任務由各教學單位安排,應覆蓋本單位開設的所有課程。
6.聽課后及時在線填報學校聽課記錄系統,每學期結束及時撰寫個人督導工作小結,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給相關單位。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 教學督導的權利
1.參加相關教學會議、交流和培訓等。
2.根據學校安排,經過批準,可以查閱和調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3.評價教師教學,對教學成績突出或存在嚴重失誤的教職員工或者單位提出獎懲建議。
4.制止和糾正教職員工和學生違反教學規定、影響教學秩序的行為。
5.對督導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學校質量保證中心或課程任課教師所屬教學單位反饋說明原因或提出整改建議。
6.以集體或個人名義申請教學研究項目。
7.完成工作任務后獲得相應薪酬。
第十三條 教學督導的義務
1.認真履行職責,遵守工作紀律。
2.執行督導標準,做到客觀公正。
3.參加督導培訓,提升督導水平。
4.接受教職員工和學生的監督。
第十四條 各有關職能部門、教學單位教職員工和學生應積極支持教學督導工作,為督導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便利,虛心接受督導意見和建議,積極落實整改。
第五章 督導結果的使用
第十五條 督導簡報抄送學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和教學單位。督導事項由質量保證中心匯同相關部門轉發相關單位落實整改,整改情況匯報分管校領導。
第十六條 督導評價意見納入教師教學質量綜合評價,作為教師職稱晉升、職務聘任和考核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六章 督導經費和督導考核
第十七條 校級和院(系、部)教學督導經費納入學校預算,由質量保證中心報學校審批后,統籌安排。
第十八條 學校每學期對校級督導進行考核。根據聽課工作量按月或學期計發督導薪酬。院(系、部)負責對本單位教學督導進行考核并發放相應費用。
第十九條 學校對院(系、部)督導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評并納入學校教學工作考核。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單位或個人對督導意見有異議時,應書面向所在單位申請復核,本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反饋復核意見。
第二十一條 各教學單位可參照本辦法組建本單位的教學督導隊伍,并制訂督導工作實施方案,組織開展教學督導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質量保證中心匯同相關單位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