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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蘇州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實習管理辦法(試行)

時間:2024-10-15

蘇州工業職業技術學院

學生實習管理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學校學生實習工作維護學生、學校和實習企業的合法權益,提高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質量,推動學校高質量發展,依據教育部等八部門印發《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教職成〔20214號)及江蘇省教育廳等八部門印發《江蘇省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實施細則》(蘇教規20224)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學生實習,是指按照學校各專業培養目標要求和人才培養方案安排,由學校安排或經學校批準自行到企(事)業等單位(以下簡稱實習單位)進行職業道德和技術技能培養的實踐性教育教學活動,包括認識實習和崗位實習。

認識實習指學生由學校統一組織到實習單位參觀、調研、觀摩和體驗,形成對實習單位和相關崗位的初步認識的活動。按照一般校外活動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由二級系院安排,時間2-3天,學生不得自行選擇。

崗位實習指具備一定實踐崗位工作能力的學生,在專業人員指導下,輔助或相對獨立參與實際工作的活動。

對于建在校內或園區的生產性實訓基地、廠中校、校中廠、虛擬仿真實訓基地、創新創業基地、企業技能大師工作室等,依照法律規定成立或登記取得法人、非法人組織資格的,可作為學生實習單位,按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二條  學生實習的本質是教學活動,是實踐教學的重要環節。學生實習應當堅持立德樹人、德技并修,遵循學生認知特點和職業能形成規律,理論與實踐相結合,錘煉學生意志品質,提升學生技術技能水平,培養學生職業素養,服務學生全面發展。

第三條 崗位實習是專業必修的核心課程,學分和實習時間按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執行。實習由校外兼職教師和校內專業教師共同設計和開發實習課程的教學內容。學校加強對實習教學過程的管理與考核,堅持校內評價與企業評價相結合并以企業評價為主的原則,學生未取得相應的學分,不能畢業。在實習期間,學生既要完成實習的工作任務,又要結合崗位的實際完成實習報告。

第四條 學校支持鼓勵各二級系院和實習單位合作探索工學交替、多學期、分段式等多種形式的實踐性教學改革。崗位實習可依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統籌調整,但總時長需符合國家規定。實習工作要納入人才培養方案,科學組織,依法依規實施,切實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高質量就業創業。

第二章 實習組織

第五條  學校實施并完善校級、二級學院、指導老師三級實習管理機制以及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共同管理機制。學校成立學生實習工作領導小組(實習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院長任組長,分管教學的副院長任副組長,成員由教務處、學生工作處(招生就業處)、對外交流與校企合作處、財務處、后勤與資產管理處和各二級系院主要負責人組成;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實習辦),設在教務處,由教務處處長任主任。領導小組負責全校學生實習工作統籌規劃、協調指導全校學生實習工作。

各二級系院是學生實習工作具體實施負責人,應成立以系主任(院長)為第一責任人的崗位實習工作小組,成員由二級系院主任(院長)、書記、副書記、副主任(副院長)、專業帶頭人、專業主任、骨干教師、輔導員、企業相關人員等組成,負責具體學生實習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二級系院應當選擇符合以下條件的實習單位:

(一)合法經營,無違法違紀失信不良記錄;

(二)管理規范,近3年無違反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記錄,無實習安全管理重大責任事故記錄;

(三)實習實訓設施條件完備,能提供一定數量的實習崗位,符合專業人才培養要求,符合產業發展實際;

(四)與學校有穩定合作關系的企(事)業單位優先。

第七條  實習單位名單經二級系院崗位實習工作小組篩選并研究通過,經對外交流與校企合作處對實習單位資質核查后,提交院務會或黨委會通過后對外。未列入公開名單的單位原則上不安排學生實習。

對管理不善,出現實習事故或較大不良影響的實習單位,將列入學校實習單位黑名單,列入黑名單的單位,此后不得安排學生實習。

第八條  各二級系院應當加強對實習學生的指導,會同實習單位共同組織實施學生實習。在實習開始前,根據人才培養方案共同制訂實習方案,明確崗位要求、實習目標、實習任務、實習標準、必要的實習準備和考核要求、實施實習的保障措施、實習報酬等。

第九條  二級系院和實習單位應當遵循校企“雙導師”制,根據實習需要,分別選派經驗豐富、綜合素質好、責任心強、安全防范意識高的校內實習指導教師,聘請實習單位技術骨干、能工巧匠為兼職指導教師,全程指導、共同管理學生實習。

加強實習前的培訓工作,使學生、校內實習指導教師和實習單位兼職指導教師熟悉各實習階段的任務和要求。

第十條  二級系院安排崗位實習,應當取得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或家長)簽字的知情同意書。對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或家長)明確不同意學校實習安排的,可自行選擇符合條件的崗位實習單位。

第十一條  學生自行選擇符合條件的崗位實習單位,應由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或家長)申請,經二級系院審核同意、實習辦備案后實施,實習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指導學生實習,二級系院要安排實習指導教師跟蹤了解學生日常實習的情況。

第十二條  實習單位崗位實習學生的人數一般不超過實習單位在崗職工總數的10%,在具體崗位實習的學生人數一般不高于同類崗位在崗職工總人數的20%

實習崗位應符合專業培養目標要求,與學生所學專業對口或相近,原則上不得跨專業大類安排實習。

第十三條  學生在實習單位的崗位實習時間一般為6個月,具體實習時間由二級系院根據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安排,應基本覆蓋專業所對應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務,不得只安排學生長時間從事簡單重復勞動。

第三章 實習管理

第十四條  加強實習管理是確保學生實習質量與效果的重要保障。學校建立由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共同管理實習的管理機制,學校在三方中處于主導地位,是學生實習活動的組織者,在整個實習教學過程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實習單位是三方中最關鍵的一方,直接負責學生實習的實踐教學工作。

第十五條  學生參加崗位實習前,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必須以教育部等八部門發布的《職業學校學生管理實習三方協議》為基礎簽訂實習協議,并依法嚴格履行協議中有關條款,未按規定簽訂實習協議,不得安排學生實習。實習辦和各二級系院通過實習管理平臺對實習工作和學生實習全過程進行監管,同時可用現場走訪、企業微信、QQ、電話等即時通訊工具等信息化手段作為輔助溝通平臺,與實習單位共同加強實習過程管理。

第十六條  實習辦職責

1.負責校級學生實習管理實施辦法、學生實習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制度的制定,以及實習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管理。

2.負責管理學生實習管理系統,實現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信息即時共享和全過程信息化管理。

3.負責開展對各二級系院學生實習工作的抽查、巡視、監督、評估與指導工作。

4.負責開展學生實習成績復核工作,實習成績的系統歸檔等工作。

第十七條  學生工作處(招生就業處)職責

1.對實習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督促實習生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學校、企業的制度。

2.負責為參加崗位實習的學生購買實習責任保險,協助處理相關事故的賠償事宜,學生在實習期間受到人身傷害時,指導學生所在系院采取救治措施,并做好善后和學生心理撫慰。

3.關心實習生的工作生活和心理健康,關注實習生工作與安全等狀況,掌握實習生日常表現,及時解決實習工作中出現的各類思想問題,及時向學校和家長匯報學生在實習工作中的異常情況。

第十八條  對外交流與校企合作處職責

1.負責對二級系院篩選通過的實習單位考察評估報告進行核查。核查內容應當包括:單位資質、誠信狀況、管理水平、實習崗位性質和內容、工作時間、工作環境、生活環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護等。

2.負責將核查結果匯總提交實習辦,提請實習辦將核查合格的實習單位提交院務會或黨委會研究審定后對外公開。

3.負責監管學生實習單位的合法性,對存在違法失信、實習條件不完備和近3年存在違反安全生產記錄的實習單位,直接反饋二級系院,同時報實習辦備案,并要求二級系院不得安排學生在上述企業實習。

第十九條  二級系院職責

1.二級系院和實習單位要依法保障實習學生的基本權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1)安排、接收一年級在校學生進行崗位實習;

2)安排、接收未滿16周歲的學生進行崗位實習;

3)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中禁忌從事的勞動;

4)安排實習的女學生從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禁忌從事的勞動;

5)安排學生到酒吧、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電子游戲廳、網吧等營業性娛樂場所實習;

6)通過中介機構或有償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實習工作;

7)安排學生從事III級強度及以上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實習;

8)安排學生從事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實習工作。

2.二級系院在確定實習單位前,應當實地考察評估形成書面報告,于每年5月底前遞交對外交流與合作處進行核查。考察內容應當包括:單位資質、誠信狀況、管理水平、實習崗位性質和內容、工作時間、工作環境、生活環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護等。

3.根據各專業教學計劃安排,在學生進行實習前,與實習單位共同制訂實習方案,并將實習方案和實習單位匯總表交至實習辦審批。學生參加實習前,二級系院、實習單位、學生三方必須以學校學生實習三方協議為基礎簽訂實習協議,并依法嚴格履行協議中有關條款。未按規定簽訂實習協議的,不得安排學生實習。實習協議內容不得刪減,如有其他需要可在三方協議中以附件形式添加有關條款。

4.如相關專業和實習崗位有特殊要求,需事先報學校實習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實習辦備案。

5.二級系院要做好學生實習動員和實習前專項培訓,組織學生做好實習制度學習、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指導學生使用學生實習管理平臺,規范實習,杜絕或減少各種意外事故發生。校內和校外指導教師依據實習課程標準等要求,共同制定崗位實習計劃和考核標準,有序安排學生實習任務和生活,做好實習期間的考勤、業務指導、考核評價等工作。

6.當學生在實習期間發生意外時,需立刻采取救治措施,并上報學工處,在學工處指導下做好善后和學生心理撫慰工作。

7.二級系院應通過校企合作等方式,安排專業或行業對口單位作為實習單位,并安排必要的實習經費,主要用于實習管理。二級系院和實習單位不得向學生收取實習押金、培訓費、實習報酬提成、管理費、實習材料費、就業服務費或者其他形式的實習費用,不得扣押學生的學生證、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學生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收取學生財物。

8.二級系院要和實習單位互相配合,在學生實習全過程中,加強思想政治、安全生產、道德法紀、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和管理。二級系院需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到實習單位,了解實習情況,解決實習教學和學生管理的有關問題。

9.二級系院要和實習單位建立學生實習信息通報制度,在學生實習全過程中,利用信息化手段,定期發布實習信息或實習簡報。二級系院安排的校內實習指導教師和實習單位指定的專人應當負責學生實習期間的業務指導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則上應當每日檢查并向二級系院和實習單位報告學生實習情況。遇有應急突發情況應當立即處置上報,不得遲報、瞞報、漏報。

10.二級系院組織學生到外地實習,應當安排學生統一住宿。具備條件的實習單位應當為實習學生提供統一住宿。二級系院和實習單位要建立實習學生住宿制度和請銷假制度。學生申請在統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須經學生法定監護人(或家長)簽字同意,由二級系院備案后方可辦理。

11.二級系院組織學生跨省實習的,須事先向學校實習工作領導小組提交申請,經學校實習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按程序報省教育廳備案后執行。

12.安排學生赴國(境)外實習的,須事先向學校實習工作領導小組提交申請,經學校實習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按程序報省教育廳備案,并通過國家駐外有關機構了解實習環境、實習單位和實習內容等情況,必要時可派人實地考察。要選派指導教師全程參與,做好實習期間的管理和相關服務工作。 

第二十條  實習單位及實習企業導師職責

1.實習單位要與學校、學生簽訂三方協議。實習單位應遵守國家關于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1)安排學生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較高安全風險的實習;

2)安排學生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實習;

3)安排學生加班和上夜班。

2.實習單位應當參考本單位相同崗位的報酬標準和崗位實習學生的工作量、工作強度、工作時間等因素,給予適當的實習報酬。在實習崗位相對獨立參與實際工作、初步具備實踐崗位獨立工作能力的學生,原則上應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工資標準的80%或最低檔工資標準,并按照實習協議約定,以貨幣形式及時、足額、直接支付給學生,原則上支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貨幣支付或經過第三方轉發。

3.實習單位是學生實習期間的直接管理者,應積極落實校企雙方共同制訂的實習方案,與學校共同確定學生的實習崗位、實習內容、考核目標等。

4.崗位實習期間,實習單位企業導師具體負責學生實習期間的考勤、業務考核、技能訓練、實習鑒定等工作,落實實習任務,做好學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并做好學生實習結束后的實習過程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條  校內指導老師職責

1.督促學生在實習管理平臺上填寫實習信息,提交月記、實習報告、實習協議等材料,通過實習平臺對學生的實習材料進行批閱,并完成學生實習成績的評定工作。

2.對學生進行實習過程指導、交流、檢查和狀態跟蹤,每月至少一次通過實習平臺對學生月記進行評閱和專業指導。對崗位實習學生相對比較集中的地區,不定期到現場進行指導,與實習單位指導老師和學生進行溝通、交流,掌握學生的思想和工作動態,每生每月至少填寫一次走訪記錄。及時向實習指導小組通報學生實習情況,第一時間上報突發事件或特殊情況。

3.核實并審批學生分散實習申請,保持與家長的溝通與交流,確保家長知曉學生當前實習情況。

第二十二條  學生職責

1.學生要與學校、實習單位簽訂三方協議,不得弄虛作假。

2.學生實習前須認真學習實習的有關規定,明確實習任務,認真填寫實習信息、月記,認真撰寫實習報告等相關材料。

3.按規定時間到實習單位進行實習,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離開實習單位。未經系院及實習單位同意擅離崗位者,實習考核按不合格處理。若由于實習單位單方面原因學生必須離崗者,須上報校內指導教師和系院,由指導教師與實習單位聯系證實后,方可辦理相關的離崗手續,并調換到新的實習單位,不允許先離崗后報告。

4.崗位實習期未滿,不得擅離或調換實習單位。確因特殊情況,中途調換實習單位的,須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或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二級系院及實習單位同意方可,未經批準擅離、調換實習單位的,以及未按規定參加崗位實習或崗位實習未通過者,不能獲得相應學分。

5.實習學生應當遵守國家、省、市實習管理規定、學校實習管理制度、二級系院的實習要求和實習單位的規章制度、實習紀律及實習協議,愛護實習單位設施設備,完成規定的實習任務。學生請假須經校外實習指導老師同意、實習單位批準。

6.實習的學生具有雙重身份,既是一名學生,又是實習單位實習的一名員工,要服從實習單位和學校的安排和管理,尊重實習單位的領導、實習指導老師和其他員工。

7.按照實習計劃、工作任務和崗位特點,安排好自己的學習、工作和生活,發揚艱苦樸素的工作作風和謙虛好學的精神,培養獨立工作能力,刻苦鍛煉和提高自己的業務技能。

8.要有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識,切實做好安全工作。

第四章  實習考核

第二十三條  二級系院會同實習單位,完善過程性考核與結果性考核有機結合的實習考核制度,根據實習目標、學生實習崗位職責要求制訂具體考核方式和考核標準,合作共同實施考核。實習成績考核不得簡單套用實習單位考勤制度,不得對學生簡單套用員工標準進行考核。

第二十四條  學生實習考核納入學生學業成績評價,作單獨一門成績計,考核結果作為畢業的重要依據,成績評定可參照以下方式執行:

(一)采用校企多元考核的方式,內容共分三部分:校內指導教師根據崗位實習系統過程性記錄及實習材料評分占15%,實習報告評分占15%,實習單位兼職指導教師評價占70%,原則上崗位實習系統無記錄或記錄不全者實習成績以零分計。

(二)考核結果分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獲得合格及以上等級評價的學生可獲得相應學分,并納入學籍檔案。

第二十五條  二級系院應當會同實習單位對違反規章制度、實習紀律、實習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實習協議的學生,進行耐心細致的思想教育,對學生違規行為依照校規校紀和有關實習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學生違規情節嚴重的,經雙方研究后,由二級系院提交學生工作處給予紀律處分;給實習單位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對受到處理的學生,要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引導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二級系院應當組織做好學生實習情況的立卷歸檔工作。實習材料包括紙質材料和電子文檔,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實習三方協議(含知情同意書、委托書等附件);

(二)實習方案;

(三)學生實習報告;

(四)學生實習考核結果;

(五)學生實習日志;

(六)學生實習檢查記錄;

(七)學生實習總結;

(八)有關佐證材料(如照片、音視頻等)。

第五章 安全職責

第二十七條  學校牢固確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并加強學生安全教育。實習學生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和實習單位安全管理規定,認真完成實習方案規定的實習任務,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第二十八條  二級系院和實習單位要確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強化實習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職責,嚴格執行國家及地方安全生產、職業衛生、人身安全等有關規定。在實習前對實習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確保符合相關規定。

二級系院應和實習辦加強實習安全監督檢查。各二級系院要根據疫情防控要求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做好學生實習的疫情防控工作,指導學生做好個人防護。

第二十九條  實習單位應當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相關安全生產標準,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勞動防護用品,加強對實習學生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管理,保障學生實習期間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未經教育培訓或未通過考核的學生不得參加實習。

第三十條  實習學生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和實習單位安全管理規定,認真完成實習方案規定的實習任務,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條  學校將實習工作納入各二級系院年終部門考核,作為部門評優、重點項目立項遴選、教務條線相關經費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  各二級系院應建立有效的監督考核和激勵機制,將實習工作納入到相關人員的年終績效考核。對參與學生實習指導和管理工作中表現優秀的教師,在職稱評聘和職務晉升、評優表彰等方面予以傾斜。凡出現實習事故的相關領導和老師,在年終考核時實行一票否決制,取消評優資格。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相關部門依規處理。

鼓勵學校指導教師與下企業鍛煉一體化安排,保證校外兼職指導教師履職盡責。

第三十三條  學校將設立學生崗位實習工作專項經費,用于學生實習保險等相關費用,具體支出依據教育部等八部門印發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教職成〔20214號)執行。

第三十四條  學校繼續推行學生崗位實習強制保險制度,實習辦將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為實習學生投保實習責任保險,實現學生實習保險全覆蓋,責任保險范圍覆蓋實習活動的全過程,包括學生實習期間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險人疏忽或過失導致的學生人身傷亡,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以及相關法律費用等。鼓勵實習單位為實習學生購買意外傷害險。

第三十五條  學生在實習期間受到人身傷害,屬于保險賠付范圍的,由承保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賠付標準進行賠付;不屬于保險賠付范圍或者超出保險賠付額度的部分,由實習單位、學校、學生依法承擔相應責任;二級系院和實習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撫慰。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安排、介紹或者接收未滿16周歲學生在境內崗位實習的、從事學生實習中介活動或有償代理的,上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七章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蘇州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頂崗實習管理辦法》(蘇工院201342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實習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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