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幫助學習勤奮、積極進取的家庭經濟困難在校學生能順利完成學業,促進其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江蘇省普通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實施細則(暫行)》(蘇財教〔2017〕137號)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三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用于獎勵在校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同一學生在同一學年內,不可兼得國家獎學金,但可以同時獲得國家助學金。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學校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為組長,學生工作部(處)、教務處、團委、財務處,紀檢監察室等部門負責人和各系(院)分管學生工作負責人為成員,全面負責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工作。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部(處)。
第五條 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國家勵志獎學金評選工作完成復核、上報工作。
第六條 系(院)成立評議工作組,由系(院)分管學生工作的負責人、輔導員、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具體負責本系(院)國家勵志獎學金的民主評選工作。
第三章 獎勵標準與基本條件
第七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八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大學生行為準則;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遵守社會公德,舉止文明,尊敬師長,團結同學,助人為樂;
4.在校期間評審學年學習每門課程成績合格,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表現突出;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自立自強,生活習慣良好,沒有鋪張浪費行為;
6.綜合素質測評排名班級前50%。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九條 名額分配。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上級有關文件要求和省財政廳、省教育廳下達的我校當年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結合學校實際情況,提出名額分配方案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將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下達至各系(院)。
第十條 個人申請。符合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條件的學生向輔導員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一條 年級(班級)推薦。學生評定評議小組由輔導員、學生干部、普通學生代表組成,具體負責年級(班級)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選和推薦工作,負責向本系(院)民主評定評議小組推薦年級(班級)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候選人名單。
第十二條 各系(院)評選。系(院)成立評選小組,由系(院)分管學生工作的負責人擔任小組長,分團委負責人、輔導員、專任教師代表、學干代表為小組成員,負責對申報人的材料進行初審,提出評定意見,經系(院)黨政聯席會議通過后,初審名單在本系(院)范圍內公示3天,無異議后,系(院)由專人負責指導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候選人填寫《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學生初審名單表》,報送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條 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復核。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歸集本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推薦學生材料,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審查系(院)評審程序是否規范,推薦學生資格條件是否符合要求等,并在學校范圍內公示5天,如無異議,將復查結果提交校學生資助領導小組審核。
第十四條 學校審議與批準。將公示后的國家勵志獎學金評選結果上報學校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將學生申報材料上報省教育廳核準。
第五章 國家勵志獎學金發放、管理
第十五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全額按時發放到學生手中,并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獎勵證書,榮譽情況記入學生個人檔案。
第十六條 學校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政策和規定,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用于獎勵家庭經濟貧困,且各方面都優秀的學生。
第十七條 學校對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各系(院)要高度重視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工作,堅持評審條件和評審程序,堅持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第十九條 經批準已經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如發現評審期間有弄虛作假行為將取消其獲獎資格,追回所發的獎學金,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學校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原《蘇州工業職業技術學校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助學金評定辦法》同時廢止。
二〇二二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