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校內申訴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生校內申訴制度,保證學校處理行為的客觀、公正,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學生,接受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校內申訴,是指學生對學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處理決定不服,向學校提出重新審查的意見和要求。學生應本著嚴肅、認真、誠實的原則提出申訴,學校應本著公開、公正、實事求是和有錯必糾的原則處理學生的申訴。
第二章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
第四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處理委員會),秘書處設在學校團委,負責受理學生申訴,處理日常事務和檔案管理工作。
第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9名常務委員和4名臨時委員組成。常務委員由分管校領導和教務處、學生工作處(部)、校團委、保衛處、后勤處、紀檢監察室等部門負責人、學校法律事務負責人以及校學生會主席擔任;常務委員更換時,由新負責人接替原負責人擔任常務委員;臨時委員由2名教師代表和2名學生代表擔任,教師代表由校工會、學生代表由校學生會在處理學生申訴時推薦產生。
臨時委員不能由申訴人所在系(院)的師生擔任。
情況復雜的學生申訴,可以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的專家參加。
第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設主任1名,按照職責分工分別由分管校領導擔任,設副主任1名,由學校團委負責人擔任。學生申訴時,學校按照本規定組成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不另行任命。
第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向校長辦公會負責并報告工作,職責如下:
(一)受理申訴人的申訴;
(二)組織學生申訴復查;
(三)做出申訴處理決定建議。
第三章 申訴的受理
第八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含當日,以下同),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九條 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由本人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申訴書。
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號、通訊地址和聯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附有關證明材料)及要求;
(三)提出申訴的日期;
(四)學校處理決定的復印件;
(五)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第十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15日內,根據實際情況,分別作出書面復查結論如下:
(一)申訴請求符合本辦法規定,予以受理;
(二)申訴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限期3個工作日內補齊;
(三)學生申訴屬認知偏差或無正當理由的、申訴材料在限期內未補正的、申訴人資格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學生對同一處理決定的申訴,以一次為限。
第四章 申訴的處理程序
第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申訴后,根據實際情況,可采取書面審查,或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取證等方式處理申訴,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第十三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要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區別不同情況作出下列決定:
(一)原處理決定正確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二)原處理決定不當的,由申訴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變更或者撤銷原處理決定。
第十四條 申訴處理決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號和其他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和要求;
(三)原處理決定所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有關規定;
(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有關規定;
(五)申訴處理決定;
(六)作出結論的日期。
第十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要將申訴處理決定書及時送達申訴人,由其本人簽收,學生本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本人拒絕簽收的,以留置方式送達(即當學生拒絕簽收時,須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學生代表作為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2個及以上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學生已離校的,采取郵寄方式送達,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難于聯系的,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發布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江蘇省教育廳提起書面申訴。
第十六條 在未做出申訴處理決定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學生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關于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后,停止復查工作。
第十七條 自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五章 學生申訴處理工作規則
第十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開委員會議時,出席委員的法定人數為7人及以上。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議以不公開形式舉行。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要求申訴學生和原處理機構代表到會,以開展必要的查證工作。
如果申訴學生和原處理機構代表因故不能到會,可以提交書面發言。書面發言在會上宣讀并列入會議記錄。
第十九條 復查結論作出之前,申訴學生、原處理機構或相關人員不得單獨接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施加任何可能妨礙委員公正處理的影響。
第二十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學生或原處理機構也可申請回避:
(一)是學校處理過程中的當事人;
(二)是學校處理過程中當事人的親屬;
(三)與學校處理過程中當事人或該事件有利害關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礙公正處理情況的。
第二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的回避,由主任決定;主任的回避,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集體決定。
第二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任何決定均需贊同或反對的票數超過投票人數的半數,方可有效。
第二十三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的復查結論書和其他會議決定由主任簽字后生效。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申訴過程中,學校對申訴人的處理或處分決定繼續有效,不停止執行。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執行,由學校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原《蘇州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校內申訴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二〇一七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