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校學生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規范貸款資格審核,完善貸后管理,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江蘇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實施辦法(暫行)》(蘇教助〔2008〕9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助學貸款目前是指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以下簡稱生源地貸款)是指國家開發銀行委托各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向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簡稱學生)發放,由學生在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教育局學生資助中心辦理、以借款人信用作為擔保的助學貸款。學生和家長(法定監護人)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由國家開發銀行委托其他經辦機構或由農村信用合作社等辦理發放的生源地貸款,其辦理程序、貸后管理按有關省份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經有關部門認定家庭經濟困難被我校正式錄取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新生和經我校認定家庭經濟困難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五條 入學前戶籍所在地已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省份的我校在校生和新生,其助學貸款需求通過生源地貸款解決。
第二章 貸款政策
第六條 生源地貸款學生的貸款資格認定按照《關于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07]8號)以及相關省份和學校有關規定執行。其中,在校生的資格認定由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組織實施,入學新生(高中階段學生)由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組織實施。
第七條 借款學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3)參加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并由我校正式錄取的新生或全日制在校生;
(4)學生入學前戶籍與其共同借款人戶籍均在同一縣(市、區)內;
(5)經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
(6)當年未獲得其他助學貸款。
第八條 借款學生的申請貸款金額每人每學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最新規定執行),生源地貸款的期限,新生按學制加13年確定且最長不超過20年,在校生按剩余學習年限加13年確定,最長不超過20年;學生在校期間和畢業后3年為“不還本金、只付利息”的寬限期;學制超過4年或專轉本等繼續學習的,可相應延長寬限期,但貸款期限不調整。
第九條 生源地貸款的利息按年計收,起息日為貸款資金發放日。貸款利率執行同期同檔次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且在每年12月21日根據當日執行的利率水平重新確定一次。
第十條 為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學生在校期間的生源地貸款利息由財政全額補貼(劃撥給銀行)。借款人全額承擔學生畢業當年9月1日之后發生的利息,并于學生畢業后第3年起按“等額本金法”歸還本金。貸款利息每年12月20日結算一次,若有提前還款則僅收取所還本金實際發生的利息,不加收其他費用。
第三章 申請審批
第十一條 每年3-4月,系(院)完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格復查,并將結果錄入指定管理系統作為貸款資格認定依據,經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后上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條 每年5-6月上旬,系(院)組織符合條件在校生進行生源地貸款預申請;其中江蘇籍學生由系(院)通過指定管理系統進行申請報送,非江蘇省籍學生直接登錄國家開發銀行學生在線服務系統(https://sls.cdb.com.cn/)進行申請,并打印《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交系(院)提交審核蓋章。
第十三條 每年6月中下旬,系(院)打印江蘇籍貸款申請學生《申請表》及其他規定證明材料,交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進行復核蓋章后將有關材料反饋學生。
第十四條縣(市、區)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受理生源地貸款的辦理時間一般為每年7月下旬至8月。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應一起在上述時間至上述地點辦理申貸手續,并提交規定材料:
(1)蓋有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公章的貸款申請表兩份;
(2)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兩份:學生和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學生證(在校生)或錄取通知書(新生);
(3)其他申請材料要求,按照相關省份規定執行。
續貸學生可由本人帶上上述材料辦理;辦理前須登錄國家開發銀行學生在線服務系統提交續貸申明,并且每年至少兩次登錄維護有關信息。
第十五條 開學一周內,系(院)以班級為單位將在校生的《貸款受理證明》收齊后,交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進行學籍審核和貸款回執確認,新生的《貸款受理證明》由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直接收取。未在上級主管部門規定截止日期前提交《貸款受理證明》的,視同學生放棄貸款。回執確認前,學生因故退學或應征入伍等,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及時通知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進行貸款謝絕。
第四章 貸款發放
第十六條 學生生源地貸款款項,由國家開發銀行按時劃轉到學校賬戶。到賬后,財務處應根據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供的生源地貸款到賬明細,結算學生應繳學雜費,并將結余款項于及時撥付到學生在校期間繳納學雜費個人銀行賬戶,作為其生活費。
第十七條 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在校生應征入伍后,助學貸款停止發放。
第五章 貸款償還
第十八條 學生獲得生源地貸款后,因故退學的,須及時持退學文件至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辦理貸款償還手續;因故休學一年及以上的,須持休學文件至上述地點調整還款計劃手續;因專轉本等繼續學習的,須持錄取通知書至上述地點辦理學籍變更等手續;其余情形按相關規定辦理。未辦理有關手續的,后果由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承擔。
第十九條 生源地貸款學生畢業或結業的,應在當年6月前登錄國家開發銀行學生在線服務系統,完善有關信息后進行網上畢業確認,并按系(院)要求參加還款誠信教育活動。凡未辦理相關手續的,暫緩辦理畢業離校手續。
第二十條 生源地貸款學生畢業或結業后,自當年9月1日起自付本息,本人或共同借款人須于每年12月15日前通過登錄國家開發銀行學生在線服務系統,將應還款項足額充值到借款合同載明的支付寶賬戶還款,貸款最后一年為9月15日前,逾期罰息。按規定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學生及共同借款人,應主動履行貸款償還義務。
第二十一條 借款學生或共同借款人需提前還款的,須在每年1~10月的當月10日前登錄國家開發銀行學生在線服務系統提交提前還款申請,并將應還款項足額充值到借款合同載明的支付寶賬戶,進行提前還款。
第二十二條 對不講誠信、不按時還貸或惡意拖欠貸款等違約行為的懲戒措施包括:在報紙和有關網站上公布違約學生名單、向違約學生就業單位通報違約情況、載入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載入全國生源地畢業生學歷查詢系統等,其實施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生源地貸款的檔案包括借款學生名冊、書面畢業確認表、逾期催收通知材料等,其保管按照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規定執行。
第六章 還款救助
第二十四條 在江蘇省申請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借款學生,在還款期內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確實無法按期償還貸款的,可以申請還款救助。
(一)借款學生死亡。需憑死亡證明和公安部門出具的居民戶口注銷證明。
(二)借款學生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或重度殘疾。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需憑縣級以上(含縣級)勞動鑒定委員會或者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醫院,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GB/T 16180~2006)一級至四級標準出具的鑒定證明。被評定為一級或者二級殘疾的,需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三)借款學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災害后恢復重建確有困難。需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按照《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條采取救助之后,家庭恢復重建仍有困難的證明,證明中應詳細列示家庭成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
(四)借款學生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需憑當地納入城鎮居民醫保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重大疾病保障范圍的醫保報銷憑證和病歷復印件。
(五)經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確認的其他符合還款救助情形的借款學生。
第二十五條 還款救助由借款學生(或共同借款人)自愿申請,縣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或者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受理并初審,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
第二十六條 江蘇省內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畢業借款學生符合還款救助條件的,由本人(或共同借款人)填寫《江蘇省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審批表》,持居民身份證、國家助學貸款合同和有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向原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教育局學生資助管機構提出救助申請。申請人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持偽造或無效材料申請還款救助的,一經查實,由有關部門根據《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予以懲戒。
第二十七條 還款救助的受理、初審和終審等按照《江蘇省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暫行辦法》(蘇教助〔2016〕1號)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學校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二○二二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