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激勵在校學生勤奮學習,積極進取,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和社會責任感的高素質技能型人才,促進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根據《江蘇省普通高校國家獎學金實施細則(暫行)》蘇財教[2007]135號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差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三條 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在校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學生中品學特別優秀的學生。同一學生在同一學年內,不可兼得國家勵志獎學金,但可以同時獲得國家助學金。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學校成立學生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為組長,學生工作處、教務處、團委、財務處,紀檢監察室等部門負責人和各系(院)分管學生工作負責人為成員,全面指導學校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學校學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處。
第五條學校學生工作處具體負責國家獎學金的評選和相關材料的上報工作。
第六條 系(院)成立評議工作小組,由系(院)分管學生工作的負責人和輔導員、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具體負責本系(院)國家獎學金候選人的民主評議和推薦工作。
第三章 獎勵標準與基本條件
第七條 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八條 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大學生行為準則;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遵守社會公德,舉止文明,尊敬師長,團結同學,助人為樂;
(4)學習成績排名與綜合考評成績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且在道德風尚、學術研究、學科競賽、創新發明、社會實踐、社會工作、體育競賽、文藝比賽等某一方面表現特別優秀。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九條個人申請。符合國家獎學金評審條件的學生向輔導員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條 各系(院)初審與推薦。各系(院)評議小組按照本辦法要求對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學生進行資格初審,推薦國家獎學金候選人1人,報系(院)黨政聯席會議審核后,在系(院)范圍內公示3天,如無異議則由專人指導候選人完成《國家獎學金申請學生初審名單表》填寫,報送學校學生工作處。
第十一條 學校學生工作處復核。學校學生工作處對各系(院)國家獎學金候選人資格和初審程序進行復核。
第十二條 學校學生工作領導小組評審。學校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就國家獎學金候選人進行無記名的差額推薦,將推薦報送名單在全校范圍內公示5天。
第十三條 學校審議與批準。將公示后的評選結果上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由學校學生工作處負責將學生申報材料上報省教育廳核準。事跡宣傳采用其他形式。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經批準已經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如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將取消其獲獎資格,追回所發的獎學金,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執行,由學校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原《蘇州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助學金評定辦法》同時廢止。
二〇一七年八月